在公元前365年,秦國的商鞅變法發明了一種新的律法制度名為「連坐制」,就是將民間也按軍中制度管理,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編制。相互之間不許遷居,相互監督。檢舉揭發有獎,若是隱瞞,則十家連坐。
這種嚴苛的律法將勞動力緊緊的束縛在土地之上,讓國家直接控制了全國的勞動力,保證了賦稅收入。「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術。」這也被記載到了《漢書·刑法志》中。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連坐制也有了演變。
族刑連坐制就是其中的一個變種,這是古代刑法中族誅的一種。視所犯罪狀的輕重分別予以誅三族,誅九族等懲罰。三族一說為「兄弟,父母,妻子三族」,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等等不同的說法。
而原因就是在古代,「夷三族」這一刑罰沒有明確的指代性適應標準。而是由上位者指定,只要君主認為其是罪大惡極,便可下令。而在範圍上,以族刑懲治,可以最大限度的斬草除根、殺雞儆猴。所以在法律上沒有劃定基本範圍,以便統治者針對不同的案件,因人而異的做出不同的選擇。
而九族則一般為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這種說法為主。但是在《歷代刑法考·形制考》中所撰,九族一般是作以虛稱,在中國文化中,「九」為至高之數。故九族應該不是指的具體數字,而是概括性的包括了犯罪者有關的所有有親緣關係的宗族支脈。其中不論有多少族。
這是因為「誅九族」一事往往是用於施加在重大政治罪犯的頭上,一人犯這種死罪,一旦成功便是雞犬升天。一旦失敗則就是家族成員與其一起下大獄,但是這種極具傳統文化色彩的懲罰手段,終於在1905的清末法律變革運動中被廢除,自此消失於人世間。
如今我們現代人也只能在歷史書上或者是在電視劇上窺見這種古老的形制,但是也因此有了許多疑惑。因為在古代自聖旨擬定到下放rig0方都是需要時間的,若是真正犯下誅九族大罪之人也不是沒有渠道知曉,為何家族中無人敢提前逃跑呢?
因為這樣的人若是真有能量,說不得就直接舉起反字旗叛變上位。要麼就是為了一個痛快以及家中尚未成年的兒孫。自漢朝起,誅九族這一刑罰就漸漸對於關係比較遠的親屬有了放鬆。而在唐朝《唐律》中更是有了明確規定。
即哪怕是犯下「造反」「謀逆」這樣的大罪,家中若是有未滿十六歲的孩童,也是不會誅殺的。而與之關係甚遠的親屬就更不必說了。頂多就是流放,收押等手段,但是生命危險是沒有的。可若是真的逃跑,家中的後輩就不用說會遭到什麼樣的懲罰。
而古人的宗族觀念,大家庭觀念是很強的。在家族的興衰面前,世人皆認可個人的榮辱甚至生命都可以放下。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之下,人人皆都已家族興衰為己任。縱觀中國近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被家族所驅逐所不容的名人能有幾個?
難道被家族驅逐的人就真的沒有才學嗎?不是的,之所以冒不出頭的原因,只因在那是rig1時的社會中,這樣的人是社會所不容的,在世界上寸步難行。所以即使在明知自己會死的情況下也不逃跑的原因,就是為了給家族留下一點火種,讓家族再次興起,保存小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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