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下午,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柳宜大隊的警力在高速新興收費站進出口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下午16點20分左右,在收費站出口匝道駛出一輛黑色兩輪摩托車,駕駛人著白色上衣,黑色長褲,頭戴黑色頭盔,而匝道的一旁立著一塊寫著禁止摩托車、電瓶車、行人通行的警告標誌牌十分醒目。
見此情形,執勤人員隨即上前示意摩托車駕駛人靠邊停車,在執勤點接受檢查。經檢查,駕駛人姓彭,今年27歲,民警告知其目前廣西區內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車上高速公路行駛,在廣西各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處,都有明顯的禁止摩托車進入高速公路的交通標誌,因而其駕駛摩托車通行高速公路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即「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之規定,此外,車輛還存在逾期未年檢的違法行為。
聞言,彭某立即惱羞成怒,對崗亭的警力出言不遜,罵罵咧咧,一度干擾民警正常開展其他工作。鑒於此,民警讓其到一旁大隊違法處理室接受處罰,彭某憤憤離開。過了一會,處理完交通違法的彭某回到崗亭,不僅對執勤民警出言辱罵,民警要求彭某停止侮辱行為時,他還不以為意,繼續大鬧崗亭,周圍警力立即將其控制。
在將彭某帶到值班室的過程中,彭某突然情緒失控,對執勤民警拳打腳踢,事發突然民警反應不及被其攻擊,周圍警力立即將彭某控制。彭某的暴力行為導致民警右眼邊臉頰、鼻樑擦傷流血,佩戴的眼鏡損壞,執勤服及執勤反光背心扯破。大隊民警隨後向轄區新興派出所報案,新興派出所派出警力將彭某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處理。
在派出所,彭某交代,民警告知其違法時,他覺得很委屈「接受處罰後,我覺得不合理,越想越委屈,脾氣上來了就對他們爆了粗口」,在被控制之後還朝民警動了手。
經新興派出所查明,鑒於彭某對民警存在毆打、辱罵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彭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因為一時衝動,彭某受到了應有的處罰。在此,交警部門提醒廣大駕駛人,在遇到交警依法執勤執法時都應該積極主動的配合,如果對交警執法過程有異議,可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諮詢了解,或是提起行政複議,切不可採取衝動的辱罵、毆打警力的方式宣洩不滿情緒。
(責任編輯/莫小華 文/韋慧 圖/莫希 李宗亮 整理/黃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