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拉特旗人民政府關於化肥廠片區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第三批房屋徵收決定
各有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達拉特旗樹林召鎮化肥廠棚戶區第三批房屋進行改造徵收,根據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按照達拉特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現就達拉特旗樹林召鎮化肥廠棚戶區改造項目第三批範圍內房屋徵收作出決定。
一、徵收範圍
達拉特旗樹林召鎮化肥廠棚戶區第三批改造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所有單位、個人和企業的房屋,四至界限為:東至被徵收戶孫玉坤、南至南園街、西至氣象局、北至被徵收戶王軍良,詳見徵收選址圖。
二、徵收部門
達拉特旗人民政府確定達拉特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化肥廠棚戶區第三批改造項目範圍內房屋徵收部門。
三、徵收實施單位
達拉特旗錫尼街道辦事處、達拉特旗房屋徵收和房產交易管理中心。
四、徵收簽約期限
徵收簽約期限自達拉特旗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
五、徵收補償
按照《達拉特旗化肥廠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執行。
六、安置房屋位置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房源信息平台發布的房源信息選擇回遷安置房安置。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徵收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達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
附件:《達拉特旗化肥廠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達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達拉特旗化肥廠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為了改善化肥廠片區市政道路建設和居民生活環境,完善城市功能,推進棚戶區建設。根據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化肥廠棚戶區實際,制定本補償方案:
一、徵收範圍:樹林召鎮錫尼街南、長勝路東、南園街北、昭君路西(東至被徵收戶孫玉坤、南至南園街、西至氣象局、北至被徵收戶王軍良,詳見徵收選址圖)
二、徵收簽約期限:徵收簽約期限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確定的簽約之日起60天內。
三、徵收部門:達拉特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徵收實施單位:達拉特旗錫尼街道辦事處和達拉特旗房屋徵收和房產交易管理中心。
五、徵收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者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一)住宅補償
1.貨幣補償: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的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住宅按照同等建築面積類似(被徵收房屋)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予以補償。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2.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本著貼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進行調換。住宅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高層住宅,分別按照住宅房屋建築面積1﹕1.2和1﹕1.3比例置換現房或期房;炭房、大門洞等非住宅建築面積按1﹕1的比例置換現房或期房;樓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高層住宅的:一層按照建築面積1﹕1.2或1﹕1.3比例置換現房或期房,二層及二層以上按照建築面積1﹕1的比例置換現房或期房;置換首套房屋後剩餘房屋面積不足所置換房屋面積70%(包括70%)的給予貨幣補償,超過所置換房屋70%的可以置換房屋,按回購價補交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每戶所置換房屋不得超過4套,置換後剩餘建築面積及土地按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獎勵政策按方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執行。被徵收房屋附屬設施及院落空地按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3.貨幣與產權調換相結合: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應置換房屋面積大於實際置換面積的,大於面積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評估價結算。
(二)非住宅補償
1.凡是非住宅用途的房地產,一律按現金給予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2.「住改商」房屋補償:房屋產權證用途記載為住宅或其他非商業,現實際用於商業營業的,在住宅補償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營業補償。
被徵收房屋位於主、次幹道,連續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且能提供本房產營業執照,按實際經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補償;連續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下3年以上(含3年)且能提供本房產營業執照,按實際經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補償(連續經營年限3年的,按實際經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補償;以此為基礎,連續經營年限每增加一年,按實際經營房屋建築面積增加100元/平方米);被徵收房屋位於其它巷道,連續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產營業執照,按實際經營建築面積給予550元/平方米補償;連續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下3年以上(含3年)且能提供本房產營業執照,按實際經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補償(連續經營年限3年的,按實際經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補償;以此為基礎,連續經營年限每增加一年,按實際經營房屋建築面積增加50元/平方米)。
(三)產權調換房源和選房原則
1.產權調換房源:以房源信息平台發布的房源信息為準。
2.選房原則:依照「公開選房,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按照抓鬮方式選擇安置房源。
3.安置房交房標準: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毛坯房。
六、住房保障政策
被徵收人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且在本旗只有該套住房的,產權調換面積不得低於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超出部分按房屋評估價格結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本地段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被徵收房屋)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七、獎勵原則
(一)住宅選擇貨幣補償:凡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3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占地面積675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31—5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占地面積575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51—6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占地面積525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61天外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占地面積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二)住宅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
1、有國有土地證且證外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3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產權置換後剩餘占地面積1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再按占地面積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31—5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產權置換後剩餘占地面積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51—6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產權置換後剩餘占地面積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2、無證土地超過400平方米的:院內土地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30天內簽訂產權置換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產權置換後剩餘占地面積625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再按占地面積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31—50天內簽訂產權置換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產權置換後剩餘占地面積575元/平方米給予獎勵;51—60天內簽訂產權置換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按產權置換後剩餘占地面積525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三)工業土地及工業房屋: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3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每平方米按工業地價的50%給予獎勵;再按占地面積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31—5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每平方米按工業地價的40%給予獎勵;我在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之日起51—6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每平方米按工業地價的30%給予獎勵。
(四)商業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完成搬遷交房的,按評估總價的12%給予獎勵。
八、其它補償標準
(一)搬遷費。以戶為單位,貨幣補償按遷出一次計算,產權調換按照遷出、遷入分兩次計算一次性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工業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商業用房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遷出時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遷入時按回遷房屋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
(二)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按照產權調換現房回遷的給予每戶3000元的臨時安置費;選擇期房回遷的臨時安置費按置換後房屋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按過渡時間據實結算。
(三)裝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調換後的房屋面積2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此款只用於在房屋置換後進行現金補償)。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商業用房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3%進行補償。若被徵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以上計算的補償標準,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五)移機費。有線電視、電話及寬頻網絡等設施移機補助費用每項按300元結算。
(六)低保及殘疾補助。被徵收人屬於低保戶、殘疾人家庭(低保、殘疾僅限於產權人夫妻雙方;低保證、殘疾證必須登記註冊),凡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房的,給予每戶2萬—3萬元的補助。持一級或二級殘疾證補助3萬元;持三級或四級殘疾證補助2萬;持低保證的補助3萬元;既有殘疾證又有低保證的只享受其中一項。
九、相關規定
被徵收房屋的性質、面積等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為準;被徵收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因房屋無權屬證明或存在爭議糾紛的,由旗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經認定後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徵收範圍內未經產權登記的住宅房屋,在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建成時間在2007年3月6日以前,參照有產權房屋進行補償。建成時間在2007年3月6日以後只按現金補償。
(二)在2007年3月6日以後所建的房屋未取得合法許可證且在徵收簽約期限內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一律按磚混結構平房600元/平方米、磚木起脊房5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平房4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
(三)凡在2016年6月航拍後未經許可的建築物及其它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不予補償。
化肥廠城中村棚戶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宅基地價格補償標準參照國有土地價格每平方米下調5%給予補償;沒有土地使用證又無爭議的宅基地價格補償標準參照國有土地價格每平方米下調6%給予補償。沒有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面積按照《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鄂府發〔2012〕91號〕文件每戶最大不超過40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外的土地,按現行集體土地收儲地價52000元/畝(78元/平方米)予以補償。院外無證土地按按現行集體土地收儲地價78元/平方米予以補償。
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證的按照證載面積享受獎勵政策,無土地使用證的每戶不超過400平方米按照實際占地面積享受獎勵政策,如果超過400平方米按照400平方米享受獎勵政策,剩餘面積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執行。
十、辦理徵收補償手續需提交的資料
辦理徵收補償手續時需提交房產的資料(房產證、土地證、營業執照等)和被徵收人的資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公證書等原件及複印件)。
十一、附則
(一)被徵收人在交清該房屋的水、電、衛生、通訊、採暖等各項費用,並確定房屋原有設施完好無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徵收補償手續。
(二)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係;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徵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被徵收人回遷安置時,辦理不動產權證所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四)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它批件的原件同時收回,並發布公告依法註銷。
(五)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與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達拉特旗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與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六)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且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在徵收補償、產權調換過程中,如有無理取鬧、脅迫、侮辱、毆打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或以其他行為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徵收補償、產權調換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評估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房地產評估師並處罰款,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後不得參與本地區評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格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方案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來源:達旗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