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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大家都不陌生
但還是很多人以身試法
以為每次偷盜一點
對被害人損失不大
就不會受到處罰
可法無例外
並且
盜竊罪是根據盜竊數額來定罪量刑的
因此
盜竊有風險
「伸手」之前不如先學學法律!
連續盜竊財物十餘次被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人宋某某是一名精準扶貧戶,經人介紹到一親戚張某某店內打工。其間,因懷疑自己的5000餘元現金被張某某盜取,宋某某便懷恨在心,因此盜取張某某店內財物,並連續作案十餘次。近日,市人民法院就該起盜竊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經人介紹到被害人張某某開設於仁懷市茅台鎮向陽村街道組的某餐館內打工,並吃住在該餐館店內。2018年8月25日,被害人張某某發現其放置於該餐館一樓大廳收銀台抽屜內的現金被盜。經查看該餐館監控視頻後發現,被告人宋某某於2018年8月5日至25日期間在被害人張某某餐館的收銀台盜竊十餘次,經宋某某帶領張某某及其親屬到宋某某所住臥室查找出現金7940元以及食材、飲料等物品。事發後,被害人張某某將上述從宋某某臥室查找出的現金及食材、飲料予以扣留,並要求被告人宋某某的親屬將宋某某領回並支付工資3000元,後因宋某某向被害人張某某追索5040元錢,被害人張某某報警而案發。案發後被告人宋某某的家屬與張某某自願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但至本案起訴前被告人宋某某再次向被害人張某某追索上述5040元人民幣,被害人張某某撤銷原刑事和解協議,要求依法處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盜竊,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處。
起訴書中載明被告人宋某某盜竊了7940元人民幣,而被告人宋某某隻供認其盜竊金額為2900元人民幣。
法官:你和餐館老闆是什麼關係
被告人:親戚關係
法官:你知道餐館有監控嗎
被告人:知道有的
詢問環節,被告人宋某某告知法庭,因懷疑自己的5000餘元現金被被害人張某某盜走,在與張某某溝通後,張某某告知其並未盜取。被告人宋某某因氣不過,便懷恨在心,遂多次起意以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的金額,盜竊張某某存放的現金。
舉證中,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原告諒解書,其後,法庭就本案中犯罪數額為7940元人民幣,還是2900元人民幣進行庭審辯論。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認定為7940元,原因為:被告人實施盜竊系張某某將其帶去的5040元錢盜走,但相關證人證言證實該5040元人民幣2018年8月25日在被宋某某盜竊後才發現,故存在前後矛盾,也無證據證明被告將錢帶至張某某處。被告人丈夫蘭某某證言中稱其將該養殖補助款給宋某某的證言與銀行流水也存在矛盾。張某某開設有餐館,宋某某系其僱工,故盜竊宋某某錢主觀動機上不成立。
「綜上,公訴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宋某某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方辯護人則認為本案的犯罪金額應當認定為2900元。首先在被害人張某某陳述當中對具體損失並不清楚,其次被告有穩定收入,是精準扶貧戶,資金開支節省,且家庭開支由被告人掌管,應當認定犯罪金額為2900元。
被告人辯護律師:請合議庭對宋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希望寬宏大量處理,給我一個緩刑。
合議庭認真聽取了被告人的陳述,對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進行了認真評定,認為被告人作案後,受害方查看店裡監控錄像,發現被告人有十一次作案,兩次分別在被告房間內的一個包里找到2700元,一個在枕頭下查到衛生紙包裹的5040元,對於被告人自稱帶5000餘元打工的事實不予支持。但被告人對2900元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考量,且被告人身患疾病,為了一個精準扶貧戶不應判決再次返貧,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法庭當庭宣判。
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1000元。
法官:去盜竊別人的財物是犯法的,即便你說你的5400塊錢不見了,你也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偵查。所以你要反思,為什麼今天你站在這個地方,接受人民的審判。
主 辦 | 仁懷市融媒體中心
監 制 | 張小東 陳 勇
責 編 | 錢 芳
編 輯 | 劉玲玲
制 作 | 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