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園被徵收,補償有這些

2019-08-26     沈玉潮律師

果園被徵收,補償有這些!

對於果園園主而言,土地就是他們的命。俗話說「一畝園十畝地」,果園相對於普通耕地,其在土地上由於擁有大量果樹,且種植果樹的土地養護成本更高。當果園遇上徵收時,很多徵收方與被徵收方由於不了解果園徵收補償的特殊性,不明確林木果樹類特殊土地的補償標準,對果樹類特殊土地的徵收按照普通耕地標準進行,導致其難以與被徵收方達成一致;同時由於被徵收方不了解自己應得的補償類型及數額,容易遭受巨大經濟損失,雙方引發諸多矛盾。

首先,果園地從法律意義上指的是種植果樹等林木為主的農用地,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即(1)原本是普通耕地,後用於改為果園、花卉園以及用於種植桑樹、茶樹等樹木的土地;(2)臨時用於培育和終止桑苗、果苗以及其他苗木的土地;(3)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連帶種植桑樹、茶樹、果樹等樹木的土地。

從承包方式而言,果園可以劃分為家庭承包地種植果園和其他承包方式的果園。家庭承包地果園主要指的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土地進行種植的果園。其他承包方式的果園指的是在經過拍賣、招標或協商等方式獲取的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地區種植的果園。

果園在徵收時,果園園主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要求補償,即「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同時,由於果園的類型不同,其補償方式不同。對於家庭承包地果園而言,果園園主應當根據被徵收土地所在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獲得相應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果園的徵收,果園園主可以得到提高土地生產力的相應補償。


此外,徵收方應當對果樹進行相應補償,果樹的補償標準根據果樹的類別和樹齡有所區別。果樹根據其生長階段,可以劃分為培養期、出果期、盛果期以及衰老期,每一個階段的補償標準不同,針對果樹不同階段的標準乘以相應的棵數進行補償。對於當季果實的補償應當根據市場的交易價格乘以產量進行計算。同時,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參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果園預期收益進行補償。

根據我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可知,被徵收果園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實施征地時,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詳細規定果園補償標準。如果果園園主不明確各類果樹的補償標準,可以帶著園主的身份證和果園權利證書到果園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局查詢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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