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這2個區域要拆遷,看看在哪?

2020-06-06   蚌埠發布

原標題:蚌埠這2個區域要拆遷,看看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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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緯一社區棚戶區(原鹽業公司周邊)和中山街西側及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公告

緯一社區棚戶區(原鹽業公司周邊)

改造項目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徵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據

因舊城改建需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政府擬對緯一社區棚戶區(原鹽業公司周邊)改建項目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房屋徵收範圍

該區域範圍:東至規劃紅線、西至朝陽路、南至南山路、北至規劃紅線。(詳見徵收範圍紅線圖)。

第三條 徵收補償的標準、方式及安置地點

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1、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按以下標準領取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金。

(1)住宅房屋價值補償金,被徵收人可以選擇按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也可以選擇按政府確定的優惠價格計算。政府確定的優惠價,以被徵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結合被徵收住宅的具體結構、樓層等狀況,按下列公式確定:

住宅價值補償金=(被徵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平均單價-200元/㎡-被徵收住宅結構差單價-被徵收住宅樓層差單價)×被徵收住宅有效建築面積

(2)除住改營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補償金,根據被徵收房屋狀況,以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3)住改營房屋,視其至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的延續經營年限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算房屋價值補償金:

延續經營滿6年以上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5%計算;

延續經營滿5年不滿6年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計算;

延續經營滿4年不滿5年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5%計算;

延續經營滿3年不滿4年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0%計算;

延續經營滿2年不滿3年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5%計算;

延續經營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補償。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和商業用房實施就地安置,被徵收人按以下標準計算應安置建築面積、支付產權調換差價款。

(1)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

徵收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安置房為高層住宅,應安置的建築面積在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為基礎上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最小戶型建築面積為45平方米。

安置房建築面積中,與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的差價基數為200元/m2。被徵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應根據被徵收房屋結構、樓層及安置房屋樓層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計算:

等建面差價款=(等面積差價基數+被徵收房屋結構差單價+被徵收房屋樓層差單價)×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安置房樓層係數

為滿足應安置建築面積致使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的(含高層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戶型設計原因而增加的建築面積),其中,超出的建築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價基數為1000元/m2;若有超出的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條件的,安置時也可以按照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承租相應房屋建築面積。被徵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按下列公式確定:

超出的建築面積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價款= 1000元/㎡×該部分的建築面積×安置房樓層係數

超出的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價款=安置房市場評估平均單價×該部分的建築面積×安置房樓層係數

被徵收人要求擴大的建築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低保戶被徵收人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其中,安置房建築面積中與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項第目標準計算出差價款後,以該款的50%結算;因滿足應安置建築面積以及異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的部分,仍按本項第、目標準結算。

安置房樓層係數根據安置房的具體樓層確定,各樓層係數的加權平均值為1。

(2)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

徵收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應安置的建築面積按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計算。

安置房建築面積中與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因異地安置及被徵收人要求擴大致使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的部分,其差價款由被徵收人按本條符合獨立計戶款項中相應標準支付。

因安置房戶型設計致使安置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支付差價款。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

1、搬遷補償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以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每次每平方米10元計算。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徵收部門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貨幣補償的,徵收部門支付1次搬遷費。

2、非經營性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被徵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實施安置時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徵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徵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徵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住宅臨時安置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3%計算;其它非經營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5%計算。

3、裝修附屬物補償

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詳見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附件五。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用於生產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4%計算;用於商業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6%計算。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徵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其搬遷之日起至實施安置之日止按規定標準支付停業損失費;徵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徵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停業損失費;徵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0.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業損失費。

該區域內房屋被徵收戶選擇產權調換的採取就近安置。

其他具體詳情請搜索「蚌山區人民政府」網站

中山街西側及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徵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據

因舊城改建需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政府擬對中山街西側及周邊棚戶區改建項目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房屋徵收範圍

該區域範圍南地塊:東至青年街、西至規劃紅線、南至中平街、北至規劃紅線。北地塊:東至規劃紅線、西至規劃紅線、南至南山路、北至規劃紅線(詳見徵收範圍紅線圖)。

第三條 徵收補償的標準、方式及安置地點

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1、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按以下標準領取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金。

(1)住宅房屋價值補償金,被徵收人可以選擇按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也可以選擇按政府確定的優惠價格計算。政府確定的優惠價,以被徵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結合被徵收住宅的具體結構、樓層等狀況,按下列公式確定:

住宅價值補償金=(被徵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平均單價-200元/㎡-被徵收住宅結構差單價-被徵收住宅樓層差單價)×被徵收住宅有效建築面積

(2)除住改營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補償金,根據被徵收房屋狀況,以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3)住改營房屋,視其至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的延續經營年限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算房屋價值補償金:

延續經營滿6年以上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5%計算;

延續經營滿5年不滿6年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計算;

延續經營滿4年不滿5年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5%計算;

延續經營滿3年不滿4年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0%計算;

延續經營滿2年不滿3年的,按其改變後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5%計算;

延續經營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補償。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和商業用房實施就地安置,被徵收人按以下標準計算應安置建築面積、支付產權調換差價款。

(1)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

徵收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安置房為高層住宅,應安置的建築面積在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為基礎上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最小戶型建築面積為45平方米。

安置房建築面積中,與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的差價基數為200元/m2。被徵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應根據被徵收房屋結構、樓層及安置房屋樓層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計算:

等建面差價款=(等面積差價基數+被徵收房屋結構差單價+被徵收房屋樓層差單價)×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安置房樓層係數

為滿足應安置建築面積致使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的(含高層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戶型設計原因而增加的建築面積),其中,超出的建築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價基數為1000元/m2;若有超出的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條件的,安置時也可以按照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承租相應房屋建築面積。被徵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按下列公式確定:

超出的建築面積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價款= 1000元/㎡×該部分的建築面積×安置房樓層係數

超出的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價款=安置房市場評估平均單價×該部分的建築面積×安置房樓層係數

被徵收人要求擴大的建築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低保戶被徵收人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其中,安置房建築面積中與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項第目標準計算出差價款後,以該款的50%結算;因滿足應安置建築面積以及異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的部分,仍按本項第、目標準結算。

安置房樓層係數根據安置房的具體樓層確定,各樓層係數的加權平均值為1。

(2)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

徵收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應安置的建築面積按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計算。

安置房建築面積中與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因異地安置及被徵收人要求擴大致使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的部分,其差價款由被徵收人按本條符合獨立計戶款項中相應標準支付。

因安置房戶型設計致使安置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支付差價款。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

1、搬遷補償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以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每次每平方米10元計算。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徵收部門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貨幣補償的,徵收部門支付1次搬遷費。

2、非經營性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被徵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實施安置時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徵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徵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徵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住宅臨時安置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3%計算;其它非經營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5%計算。

3、裝修附屬物補償

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詳見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附件五。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用於生產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4%計算;用於商業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6%計算。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徵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其搬遷之日起至實施安置之日止按規定標準支付停業損失費;徵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徵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停業損失費;徵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0.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業損失費。

該區域內房屋被徵收戶選擇產權調換的採取就近安置。

其他具體詳情請搜索「蚌山區人民政府」網站

來源:蚌山區人民政府

編輯:成 凱

監製:成 凱

來源:蚌山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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