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比較偏遠的地方,嫖娼的現象比較猖獗,這就由於社會的監管不善,那麼今天我們就有必要來共同了解一下,哪些行為屬於嫖娼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的嫖娼行為屬於違反治安法規,但不是屬於犯罪,具體的內容來看下面的文章。
一、嫖娼屬於犯罪嗎?
嫖娼是否屬於犯罪,不能一概而論,一般情況下,嫖娼屬於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況下,嫖娼屬於犯罪行為:
1、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姦罪論處。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現在對嫖娼的處罰
(1)行政處罰――拘留和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處罰的自由裁量問題
決定行政處罰(拘留和罰款)時行政執法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必須適用,全國各地行政執法機關基本上都嚴格執行。
決定行政強制教育(收容教育六個月到兩年)時行政執法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從行政執法實踐看,北京基本上都適用行政強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適用行政強制教育。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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