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生活的法律誤區,你能否看穿?

2019-12-10   法律常識講堂

誤區一:唯一住房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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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前,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但是,這樣的規定一方面對債權人不公平;另一方面成為債務人逃避責任的方法。

相關規定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法院在四種情況下可對欠債者唯一住房進行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麼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二、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於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

四、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麼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

誤區二: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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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劇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幕:女主角拉著行李箱從房間走出來,對男主角指了指放在桌上的離婚協議書,男主角情深難以自持,請求女主角再給自己一次機會,而女主角面無表情地回應,就算你不簽,分居兩年我們也一樣自動離婚,何必浪費彼此時間。

然而,生活真的和電視劇一樣麼?

答案是否定的

相關規定

這個誤解來源於《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以准予離婚。但是很多人只關注「分居滿二年」,而沒有關注分居的原因只能是「因感情不和」。在實務審判中還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是因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這對沒有法律實務經驗的當事人來說如何舉證能等到法院的支持就有一定的難度。另外,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姐妹們還需要了解的是離婚協議需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通過法院調解、判決離婚才算是法律上離婚,所以即便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前是可以反悔的。

誤區三:出軌可以凈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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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方出軌,就可以讓他分不到一毛錢,凈身出戶,是絕對錯誤的。

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原則上均分(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適當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誤區四: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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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家庭對外欠了巨額債務,夫妻雙方為了逃避債務就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然後負債一方去外地躲債,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債務。

相關法理

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占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可判決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外,假離婚還有另一個風險,雖然雙方關於債務的約定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雙方的離婚是有效的。如果今後一方想要復婚另一方又不願意復婚或者已經和其他異性結婚了,想要復婚的一方是無法單方面復婚的。

誤區五: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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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

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後則應認定為事實婚姻?

相關規定

2002年12月27日《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一))明確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2004年4月1日《解釋》(二)則在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於當事人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來源:法律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