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敢隨便辭職嗎?遇上這2種情況,可是要給公司賠償金

2019-11-01     律師同城

在一段勞動關係中,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作用是相互的,員工給公司提供勞動力,以此以工資來作為勞動報酬,而公司聘請員工來為公司創造效益,並且以此支付員工工資,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員工和公司其實是處於一個平等的地位。

如果公司將員工辭退,是需要給員工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的,但是員工如果從公司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遞交書面申請,就可以拍拍屁股瀟洒離開,並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金,這也算是勞動法對於勞動者一定程度上的保護。

但如果員工在離職時需要給公司賠償金,你還敢隨便辭職嗎?


我們往下看,在2種情況下,員工辭職可是要給公司賠償金哦!

情況一:員工離職時違反了保密競業協議

員工在入職時,除了要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之外,有的公司為了公司機密以及崗位特殊性的原因,基本上會和員工簽訂保密競業協議,如果協議內約定了職工在兩年內不能到同行的單位上班,那麼員工就必須嚴格遵守這條規定。

如果員工在這兩年期間,從公司離職之後跳槽到了其他的同行公司,一旦被發現之後,職工就必須按照保密競業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情況二:員工離職時正處於公司提供的職業培訓期

在一些用人單位,很可能因為員工的工作表現突出,公司為了大力發展人才,會對這類員工進行一定的職業技能培訓,這類培訓的費用如果是由公司出資的,比如單位花費資金送員工到國外進行技術技能的進修,作為交換條件,員工在該單位必須有約定內的服務期,但如果員工在這個服務期內離職,那麼員工就必須賠償公司一定的賠償金。

但是這個賠償金也不是說公司獅子大開口,讓員工進行天價賠償,法律規定賠償的金額不得高於用人單位培訓該員工花費的金額


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就說明這個勞動關係是合法生效的,而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遵守契約精神,依法遵守合約或協議里的內容,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用繳納賠償金。大家對此都是怎麼看的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BzcUJ24BMH2_cNUgmoK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