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避稅的模式是多樣化的。其中有一些模式是涉及到違反相關的法律,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對於稅務這一塊是非常的看重的,還有的人明明知道是違法,不合規的行為仍然是繼續去操作,這本身就會對個人誠信帶來一定的影響,也會影響到國家的稅收,所以國家已經是出台了相關的一些條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這種特別的偷稅漏稅等行為。國家增加了相關的反個稅避稅的條款,其實通過相關的條款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偷稅漏稅等行為的。在新的條款中,大家可以發現,國家對於居民個人的納稅的時間的判斷標準做出了相關的調整,在以前是以年為單位去納稅的,可是新增了相關的條款之後就調整為是180天是一個周期,在180天內是需要去納稅的,這一次的修改規定要求境內沒有住所的個人,如果是居民納稅人連續不滿5年或者是滿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了30天的情形,其來源就是國外的所得需要向相關的稅務機關去備案,也就是說如果是離開中國境內的企業或者是個人,需要繳納一部分的稅務,如果是居民納稅人滿了5年,而且在5年內沒有單次離境,超過了30天,可以從第6年起中國居民累計滿180天的情形去納稅。
訂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法還增加了反個稅避稅的條款,當然這本身也是借鑑於企業所得稅的成功的經驗,在條例實施上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新增的條例中明確的規定的有關概念以及判斷的標準,而且也明確了關聯方以及關聯關係以及獨立交易等各項原則。當然還對合理商業目的的概念也做出了定義,要明確納稅調整利息的計算方法,當然納稅調整具體的方法是由國務院的財政部以及稅務主管部門所規定的,個人是實名辦稅的,可以使用納稅人的識別號等相關的要求,當然這就明確要求個人應該要憑納稅人的識別號去進行辦稅了,如果沒有中國公民的身份證號,第1次發生納稅義務的時候,應該由稅務機關去給一個相關的納稅人的識別號。
其實有一些企業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會比較低的工資標準,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當中,卻並沒有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有的是將勞動者的工資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是由關聯公司去進行發放的,有的人想要少繳納個人所得稅,就配合用人單位選擇拆分工資的模式,個稅避稅的方法將會直接的影響到勞動者拿到手的實際工資,以父母兄弟夫妻等親屬代收的模式去收工資,可以用較低的工資標準去納稅,但是在實際過程當中仍然是特別容易引發各種勞動爭議的。而且如果是在實際實行的過程當中導致了勞動爭議,自己對工資標準的舉證也會變得非常困難,本身維權就存在一定的隱藏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