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被執行人高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責令其遷出房屋也拒不配合,曾先後三次被法院司法拘留。近日,榆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執行。
據介紹,在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糾紛中榆陽區法院依法做出判決,由被告高某某、沈某共同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30萬及利息。該判決生效後,高某某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張某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在執行過程中榆陽區法院依法凍結、劃扣被執行人高某某的銀行存款共計8萬多元並向申請人兌現。後因被執行人仍不履行判決義務,榆陽區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高某某採取了三次司法拘留,並查封了高某某實際所有的一處房產。經查明高某某、沈某確有財產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故2018年10月,榆陽區法院依法將該案移交榆陽公安分局追究被執行人高某某拒執罪,榆陽區檢察院根據榆陽公安的偵查結果依法對高某某進行批捕,並提起公訴。
高某某及其親屬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主動聯繫申請執行人張某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高某某親屬一次性向申請執行人張某某償還人民幣23萬元,剩餘利息申請執行人張某某自願放棄,該案執行完畢。雖然執行案件已經終結,但是高某某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裁判文書效力,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榆陽區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在建立「切實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關鍵階段,榆陽區法院執行局多措並舉,靈活運用多種強制執行措施,倒逼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裁判義務,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果。通過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相配合,形成強大的懲戒合力,對於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老賴」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全方位、多角度地保障法律權威,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堅實的保障。(榆陽區法院 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