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法生產稀土精粉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包頭市一企業被處罰

2020-01-06     紅火新聞

原標題:九原區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罪公益訴訟一案


近日,九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罪公益訴訟案件,依法判處被告羅某某、胡某、趙某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三被告還應在判決生效後對已造成的土壤生態環境污染區域進行治理修復,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費用102萬元。並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某夥同胡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生產稀土精粉等,被告人趙某某受二被告人僱傭在冠華養殖場負責生產管理,上述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將含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廢水排放到滲坑,經檢測鉛排放已超過標準限值六倍,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羅某某、胡某、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同時被告羅某某、胡某、趙某某的行為已破壞了生態環境,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亦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積極履行修復生態環境的義務等情節,對上述被告人以污染環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本案現已生效,三被告人已對污染土壤進行了治理修復,並通過驗收。本案圓滿結案。



該案的審理判決具有重要的典型意義和警示教育意義。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劃定生態紅線,推動綠色發展。懲處不是目的,有效治理才是根本。九原區法院將切實發揮好審判職能作用,以審判促生態治理,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及時作為,依法阻止,還人民群眾綠水青山,共同營造健康、良好的生存環境。


來源:九原區法院、包頭中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A2YKe28BMH2_cNUgaAE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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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