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熟人好辦事」。裝修是件麻煩的事兒,有些業主為了圖個方便和省錢,就會選擇找親戚或者朋友來裝修,但找熟人裝修就真的可以省事嗎?
案 件
2018年,小龍打算開一家餐廳,於是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租下一間商鋪,想找個懂行的師傅裝修一下商鋪。小龍的妹妹得知此事後提出找她的朋友小呂幫忙,因為小呂已經乾了好幾年裝修工作了,小龍表示同意。
2018年11月,小龍便前往小呂的工作室簽訂了裝修合同,約定商鋪需要裝修的項目共22項,包括明確的架構、數量、單價、材料、工藝等,合同價款為57054元。隨後,小呂向小龍口頭承諾施工包工包料,裝修工程兩個月內可以完成,但雙方並未將該約定寫入合同中。
合同簽訂後,小呂以工作室的名義僱請了水電工、磚工、木工、抹灰工等進行施工,小龍向小呂支付裝修款項37000元。臨近春節,工人陸續返鄉,砌牆工返工三次、廁所排污管反覆改動,導致裝修工程無法在承諾的兩個月內完成,小龍原本想利用春節旺季開張大賺一筆,卻也隨之落空了。
2019年1月,小龍解除了與小呂工作室的裝修合同,提出按實際裝修進度結算工程款,要求小呂的工作室退回未完成裝修項目款10964.8元,但雙方對其中2個項目的完成存在爭議,因協商無果,小龍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對合同的約定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工作室逾期未完成施工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小龍請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工作室按實際完成裝修結算工程款後返還未完成的餘款,並賠償延期租金損失,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工作室已收取原告工程款37000元,但已完成部分裝修應支付的裝修款30229.65元,被告工作室應返還未完成的餘款。被告工作室所主張的因春節前工人返鄉、材料漲價造成其貼錢屬於市場經營風險,與原告小龍無關,應由被告方自行承擔。
法院判決
被告工作室向原告退還裝修款6770.35元,並賠償原告一個月的租金損失8000元。
法 律 普 及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