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參與學科培訓將從重處罰

2023-10-17     魯中晨報

原標題:中小學教師參與學科培訓將從重處罰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開始施行 明確「隱形變異培訓」罰則

中小學教師參與學科培訓將從重處罰

本報綜合消息 教育部頒布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已於15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辦法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辦法明確,中小學在職教師參與學科類培訓將從重處罰。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辦法第十七條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此類機構將被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辦法第十八條則對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以諮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冬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將受到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辦法還對多種情形明確依法從重處罰:包括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後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等。

此外,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教育部要求,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壓緊壓實執法責任,保障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建立掛牌督辦機制、公開通報機制、統計報告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既強化對處罰過程中濫用、超越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又督促執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如發現違法培訓問題線索,群眾可通過國務院「網際網路+督查」、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督導」微信公眾號及各地開通的監督舉報渠道進行投訴舉報;如涉及違法違規收退費等經濟糾紛問題,還可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95536e47abc29147229a57025f514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