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中山市豪珈奴服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盟祥服裝輔料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豪珈奴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21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中山市豪珈奴服飾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支付原告福建省盟祥服裝輔料工貿有限公司貨款289791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647元,由被告中山市豪珈奴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辦法官:李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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