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縫銜接!剛出拘留所又進看守所……

2024-11-04     環球時報

本文轉自【信豐公安】;

10月31日

剛被執行完行政拘留的鐘某

正滿心歡喜準備迎接自由

沒想到自己卻在拘留所門口打個轉

無縫銜接地又進了看守所

又開啟新一輪的鐵窗生活

......

近日

信豐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

在日常工作中獲悉轄區內有人吸食

含依託咪酯的「上頭」電子煙

禁毒大隊高度重視

立即開展分析研判工作

成功鎖定嫌疑人身份及活動軌跡

民警迅速出擊將鍾某抓獲歸案

並繳獲電子煙彈

經尿液檢測

鍾某結果顯示依託咪酯呈陽性

信豐警方依法對鍾某

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案件當然不會這麼容易結束

對於涉毒類違法犯罪

信豐警方歷來從嚴打擊

民警在對案件進一步深挖徹查時

發現嫌疑人鍾某還存在「以販養吸」

將含依託咪酯的「上頭」電子煙

販賣給他人

在查明其違法犯罪事實後

10月31日

鍾某剛踏出拘留所大門

禁毒大隊民警就開著「專車」

將其送進信豐縣看守所執行刑事拘留

開啟新一輪的鐵窗生活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89f237e1c6d606455374ff9dc1a7b6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