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王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償還借款30000元。判決生效後,王某以借據上不是他簽字,沒有借款一事為由拒不履行,張某遂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後,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向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但王某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也未申報個人財產,執行法官決定對其採取拘留措施。
被拘留後,王某仍以自己得了病做了開顱手術,頭腦不清醒,而且沒有自己簽字為藉口拒不履行。在執行法官的多次摸排線索,調出王某在其它案件卷宗中的簽字與本案的借據進行校對,被執行人王某終於承認借款事實並答應予以償還。
拘留期間,王某家屬替王某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執行法官亦對被執行人王某提前解除了拘留。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必須及時履行,否則,輕則承擔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重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拘留、罰款等,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