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害人害己
計程車司機醉駕
不僅是嚴重的交通違法
更涉嫌刑事犯罪
7月22日23時25分許,王某駕駛豫STA**9號計程車沿申橋由西向東行駛至信陽市溮河區申城大道申橋東側新華書店門前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
經現場呼氣式檢測,酒精含量為142mg/100ml,駕駛員王某涉嫌醉酒後駕駛營運車輛。執勤民警隨後將王某帶至信陽市中醫院抽取肘部靜脈血液。
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鑑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1.94mg/100ml。
王某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該案已於2019年07月24日立案偵查,並於7月31日移送至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檢察院。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計程車駕駛員王某不僅僅要面臨刑事處罰,而且在10年後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再駕駛營運車輛,也就是說,王某再也不能從事營運車輛駕駛員行業了。
可以說
因為貪杯
因為法律意識淡薄
計程車駕駛員王某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交警提醒廣大運營車輛駕駛員
手上握住方向盤的時候,不僅僅關係自己的生命安全,更關乎廣大乘客的生命安全。請廣大駕駛員一定要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去冒險。
來源:信陽交警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