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權下放到基層後,元代鄉村治理中社長都有哪些職能?

2023-06-23     奇趣談史

原標題:皇權下放到基層後,元代鄉村治理中社長都有哪些職能?

「社者,地主也」,這是《說文》對「社」的解釋,意思是「社這個字,它的意思是土地神」,到了元代,「社」又有了「村社」這一行政意義上的含義,於是有了「社長」這一官職。

元代的村社制度是我國基層政治制度的一次革新,其影響可謂是源遠流長。這一制度的核心在於社長的職能,社長的職能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傳遞生產經驗、維持治安、解決民事糾紛和管理公共財產,這四者互相補充,共同形成了現代的基層管理制度的雛形。因此,探究元代鄉村基層治理中社長的職能,對現代的基層管理有重大意義。

一、村社制度的背景

元代的村社制度是特殊背景下的產物,因此要仔細了解社長的職能就要了解村社制度的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背景,方便與現代的經濟、文化、社會、歷史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比較,以得出比較全面的結論,以此指導現代的基層管理的實踐。

1.經濟、社會背景

元朝統一中國之前,中原經歷了(北)宋遼戰爭、(北)宋金戰爭、(南)宋金戰爭、金蒙戰爭和宋元戰爭,早已在戰火中被摧毀殆盡,同時掌握先進生產技術的漢族人大量南遷又使本就遭受戰爭片破壞的中原生產力雪上加霜,此時想要恢復原本的生產力水平,就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同時元政府又意識到血腥的武力征服和鎮壓無法支撐帝國,需要通過種種方式來化解尖銳的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於是村社制度於應運而生。

2.文化、歷史背景

實際上,村社制度並非元代首創,早在距元朝兩千多年的周代就出現了它的雛形。也就是被稱為「祭社」的共同祭祀組織;在唐代大中年間,敦煌就已出現了具備早期基層「居委會」「村委會」形式的基層自治組織,並通過社民公共投票選舉「三官」即社長、社官及錄事,共同簽訂《立社條件》。

除了傳統的共祭神明作用以外,還具有「結義相和,賑濟急難,用防凶變」的互助功能及治安功能,這就大大地削弱了村社制度的宗教性,而大大增加了其世俗性和世俗功能,此時的村社組織,處於由祭祀組織向基層自治組織轉變的過渡階段。

在隨後的北宋年間,出現了「弓箭社」,南宋年間又出現了「忠義巡社」,二者均是邊地百姓為了防禦北方游牧民族的入侵而自發成立的自衛組織,無獨有偶,與它們處於同一時期的北方游牧民族統治區也出現了「社」,只是這個「社」的作用更偏向於促進生產和收繳稅款、輔助治安。

金的「社」設置「主首」一到四人,他們的任務是「以佐里正禁察非違」及「催督賦役,勸課農桑」,即協助治安、協助收稅和監督、查看農業生產情況,而元滅金之戰前夕,北方農村也出現了一些民間生產互助組織,這些組織都是農民自發組織起來以維持自身農業生產儘可能少地受到戰爭影響的生產性質的組織,它們也為元代的村社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思路。

二、社長的性質與任免

社長的意思是社首、主社,是村社事務的主要負責人、決策者、執行者。元朝法律規定,要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為社長,即年長、通曉農業而且家中有兩名壯丁的人才能成為社長,作為長者的社長往往有足夠的威望讓人們服從他的號令,同時「通曉農事」即有農業生產經驗的社長又能夠達到指導人們勞作以增加產量的目的。

作為一種職役而非職官,政府雖然免除社長的全部雜役,但不會發給社長工資俸祿,而家中有兩名壯丁則可以保證老人在脫產情況下能夠較好地生活,不至於在負責教導其他人農業生產的同時自家農田荒廢,以致餓死。

1.社長的任免

根據當時法律規定,社長需要群眾推舉後經過官方批准才可上任,並非完全由基層民眾推舉產生,因此不像現在的村委會主任一樣是基層民眾的共同意志的代表和體現,同時,官方還會對社長進行一系列年終考核,以定賞罰。

由此可見,社長有較為濃烈的官方指導性,社長制度並不像如今的村委會制度那樣是基層人民自治的體現,也不是像今天的縣長那樣是行政部門的職員,而是介於兩者之間,是一種半自治半官方的農村基層組織。

2.社長的性質

如上文所說,社長由「上司」即上級官員批准後方可上任,而又沒有來自上級的俸祿,也就是說社長並非現代的村委會「村官」等村民自治負責人員或者縣長等行政首長,而是介於二者之間,是一種半自治半官方的民間領袖。

同時,社長不僅負責管理一村之民,還要負責教民耕作即利用自身知識來指導人民進行生產,而這一點也與現代村官更加相似。因此,綜上所述,社長是介於非正式「村官」和正式行政人員之間,更加偏向於「村官」的一種「職業」。

3.社長與里正、主首等的區別

首先,社長與里正、主首等的職能並不相同。村社之上是鄉,里正是鄉里的管理人,他們的職責是徵兵征丁、監督納稅及管理下屬村社的各種事務。因此,從實際上來說,里正是社長的上司。

而主首則負責輔佐里正,但他們並非與里正一同呆在鄉都,而是與社長一同常駐村社,也是社長的上司。

因而社長除了要受到勸農官、提點農事官的監督以外,還要接受里正和主首的監督和指導,然而在村社制度實行後,里正、主首逐漸淡出基層管理,社長反而成為了基層管理的一把手。關於社長與里正、主首的區別,有多種說法。其一是里正和主首是按田地產業多少攤派、由上戶依次充當的,而社長不是;其二是社長也是由上戶依次充當的。

由於擔任社長會耽誤自家的農業生產,因而不可能由貧下中農這些貧窮的階級擔任,而且元代史書中的記載對這種說法佐證較多,如「有社長朱全者貲雄於鄉,好樂施。」及《昌樂縣續志》中有直接表述社長李和 「做事慷慨」的句子。所以,筆者個人比較支持第二種看法。

三、社長的職責

如本文開頭所述,社長的職責主要是傳遞生產經驗、維持治安、解決民事糾紛和管理社產,而這幾點又可以歸納為如下兩點:維持生產秩序和維持生活秩序。二者對於一個國家都是極為重要的:生產力是一個國家的命根子,沒有生產力就沒有能夠支撐上層建築的物質保障,而維持生產力又需要較為穩定的生產秩序及基層生活秩序,因此社長這個職務的權力雖小,但對國家的穩定與繁榮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1.維持生產秩序

維持生產秩序的職責主要表現為傳遞生產經驗和管理村社的公共財產。

如前文所述,社長往往由有生產經驗和一定威信的長者擔任,因此可以行使「凡農事未喻者,教之;人力不勤者,督之」,即維持生產秩序、傳授生產經驗、監督生產情況的職責。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為了方便社長完成上述任務,元朝還特別規定地方官司不能在社長的職責之外額外攤派任務,元朝政府對社長這一基層管理職位的重視,由此可見一斑。

由於封建社會的特點,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各不相同、參差不齊,因此需要社長進行激勵與監督,對勤於農桑者進行激勵,對怠惰一時者進行勸勉,從而在不誤農時,保證田地利用率,保證社會生產力能夠穩定發展,確保地主階級的統治不至被迅速推翻。

官方為了將社長與社眾的生產結果直接掛鉤,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於地頭道邊各立牌橛,寫某社某人地段,仰社長時時往來點覷,獎勸誡諭,不致荒蕪」,即採取與現代責任田類似的先進的管理方式。這種方式較大地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恢復與發展。

同時,社長還負責管理村社的公共財產即「社倉」。社倉是平時儲藏餘糧以備荒年的倉庫,由社長負責清點、儲備、出納,同時也在負責社倉的糧食安全,減少其中糧食發霉等損失這一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維持生活秩序

維持生活秩序的職責主要表現為維持治安和解決民事糾紛。

社長有「察舉奸良」即監督民眾、維持治安之任務,如社民有違法犯罪行為,則社長也要承擔責任,如至元21年,中書省有令「今後軍民諸色人等,如有習學相挾,或弄槍棒…社長知情故縱,減犯人罪二等」即說明了這一點。

社長還要裁斷一些社民間的民事糾紛,如元法規定「諸論訴婚姻、家財、田宅、債負,若不系違法重事,並聽社長以理諭解,免使妨廢農務,煩擾官司」,說明了社長也有裁斷民事糾紛的職能和責任。

結論

元代的社長制與行省制都是適應於中央集權的「放權」改革,社長制將權力放給了基層的同時解放了縣官,方便了社民,有利於生產經驗的流傳和生產力的發展,有一定的先進性。然而,權力會催生貪腐,社長的權力也不例外,當社長開始腐敗的時候,蒙元帝國也就傾頹了。它的另一個價值在於為現代的村官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與教訓,使我們在探索的時候能夠站在前人的肩上,看得更高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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