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比特幣,算犯了什麼罪?

2022-08-24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竊取比特幣,算犯了什麼罪?

導讀:近年來,加密貨幣異常火爆,通過網絡竊取比特幣的事件時有發生。許多行為人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對行為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卻一直存在分歧。有的認為構成盜竊罪,有的認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那麼,到底是什麼罪呢?本文,在明律師擬對這一問題做下分析。

一、比特幣(BTC),不屬於刑法盜竊罪中所規定的「公私財物」的範疇,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首先,關於比特幣(BTC)的本質屬性

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稱,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帳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比特幣(BTC)作為虛擬貨幣的一種,既不具有法定貨幣屬性,也不具有財物的流通屬性。

其次,關於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本質屬性

《通知》中稱: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特幣(BTC)作為虛擬貨幣的一種,其亦不具有市場地位和屬性,無法實際開展相應的兌換、買賣、定價等相關業務。

第三,不應對《刑法》規定的盜竊罪中的「公私財物」進行擴大解釋。對《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的理解應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且符合普通民眾的樸素認知

比特幣(BTC)在我國不僅始終未受法律認可,且對其相應認知也僅為極少數人知曉。比特幣(BTC)作為虛擬貨幣的一種,既不屬於有形財產,也不屬於無形財產,不能因個體之間存在的非法交易、獲利等行為,即認為其符合普通民眾對於財物的樸素認知。否則即是對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進行擴大解釋,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二、非法獲取比特幣(BTC)行為,應構成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首先,比特幣(BTC)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帳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因此,從現實角度而言,比特幣(BTC)從生成、流轉、保存等各個環節,均以數字化代碼形式予以體現。這就是說,比特幣(BTC)作為虛擬貨幣,本質應屬電子數據的一種。

其次,非法獲取比特幣(BTC)之行為僅轉移了該比特幣(BTC)的實際占有,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財產性權益。因此,在比特幣(BTC)不具備法律認可的財產屬性的狀況下,竊取行為僅系轉移占有,實際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財產性權益。

第三,若利用獲取的比特幣(BTC)進行非法獲利行為,應作為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相應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三、2018年以來,法院對竊取虛擬貨幣的判決傾向於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情基本一致的類案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綜上所述,竊取比特幣的行為應當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量刑。(陳澤彬/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6f2aed236e6497c7be7d694f8694c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