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去世,繼承人可以要求補償安置嗎?

2022-06-28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去世,繼承人可以要求補償安置嗎?

導讀:在徵收拆遷過程中,補償安置協議是被徵收人據以享有補償安置的關鍵憑證,但在實踐中,徵收主體與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如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或安置房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房屋往往由於建設周期較長,遲遲難以交付被徵收人,在此期間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徵收人去世,則進而會發生繼承與補償安置協議效力的相關問題,即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去世,繼承人是否可以根據補償安置協議要求徵收主體對其進行補償安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的方式,肯定了繼承人的這一權利。

【基本案情】

張某系北京市某區村民。上世紀六十年代,張某與李某結婚,婚後育有兩子:張某成、張某功。上世紀90年代,李某去世,張某向當地申請宅基地並建設了本案被徵收房屋。

2012年,張某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隨後張某作為被徵收人與徵收主體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安置張某兩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在簽訂後不久已交付給被徵收人張某。

2015年至2016年,張某與其子張某成相繼離世,而此時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另一套安置房屋尚未交付。

為此,其子張某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為張某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請求判令徵收主體依據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約定,向其交付另一套安置房屋。最後,人民法院判令被徵收人依法按照補償安置協議,向原告張某功履行補償安置義務,交付另一套安置房屋。

【律師分析】

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一切行政訴訟的相關規定,其最終目的其實都是為了更好的解決行政爭議問題。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靈活地運用我國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尤其是本案的情況,涉案的行政協議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明顯根源於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的確認。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已有證據可以直接認定或者推定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人民法院為確認基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真實存在,依職權予以認定,極大程度的減少了當事人進一步證明「我即是我」的不必要訴累,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兌現,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同時,因可能存在推翻推定事實的證據,為保障潛在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為後續可能產生的爭議明確解決方案或救濟途徑,實現了裁判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

【典型意義】

在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安置房的建設往往存在建設周期較長、短時間難以交付的情況,在這一階段,難免會發生相關的變動,如上述案件中發生的繼承問題。

實踐中,繼承問題屬於民事的法律關係,其與行政的法律關係在此時發生競合,如另行要求權利人解決民事法律關係後再行探討行政法律關係,此時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明顯難以得到及時地維護,對權利人造成極大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這一指導性案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應當最大化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通過靈活適用法律解決相關的行政爭議問題。

因此,在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如出現行政與民事法律關係的競合問題,應當及時通過專業律師尋求法律救濟,最大程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盧恩光/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6f092a968987c820bd011e5d17cdd2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