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旅遊糾紛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引導景區依法規範管理、遊客依法維權,促進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促進安全旅遊、文明旅遊,維護旅遊市場健康發展。
近年來,旅遊市場發展迅速,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旅遊糾紛案件呈持續增長態勢。旅遊糾紛具有民生性強、點多面廣、異地發生率高、責任主體多元等特點,需要依法及時有效處理,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審判與行政調解、行政執法等方面的銜接配合,及時、有效化解旅遊糾紛,依法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助推旅遊業高質量發展行穩致遠。
野生動物易傷人,加強管理多防範
如今,很多景區經常有野生動物出沒,有的還成為旅遊熱點。需要注意的是,遊客與野生動物互動有一定危險性,景區應當加強管理,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遊客也要增強安全防護意識,儘量避免發生動物傷人事件,共同維護和諧的旅遊秩序。
在典型案例張某與峨眉山管委會健康權糾紛一案中,遊客張某要求峨眉山管委會賠償其被景區野生動物峨眉藏酋猴抓傷所受損失。峨眉山旅遊環保法庭接到張某的電話後,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調解。在查清案件事實基礎上,辦案法官充分釋法說理,耐心細緻做當事人工作,推動雙方當場達成調解協議並實際履行,及時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
與此同時,峨眉山旅遊環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職能,推動峨眉山管委會進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峨眉山景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暨致害補償暫行辦法》,並充分運用聯席會議等機制,加強與峨眉山管委會常態化協同配合。
最後,經過共同努力,峨眉山風景名勝區連續五年實現野生動物傷人糾紛「零起訴」,真正實現了「無訟」5A級景區要求。
安全保障應充分,主體責任要記牢
為提升吸引力,不少景區設置了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旅遊項目,景區管理人員對此應當提供更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對於遊客因參與該項目遭受損傷的,如果遊客沒有明顯過錯,景區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典型案例朱某欣訴某旅遊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等案中,審理法院通過對在案證據的審查判斷,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依法認定旅遊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野外運動尋刺激,盲目「打卡」不可取
近年來,瀑降、漂流、溯溪、跳潭等小眾野外運動熱度飆升。這些項目具有較高風險,如果在沒有充分準備、缺乏安全保護的情況下盲目「打卡」所謂網紅線路尤其是野生線路,容易釀成險情。參與這些項目的遊客應當提高安全意識,更加注重安全防護。對於遊客私自進入未列入景區遊覽範圍的區域造成自身損害的情況,景區沒有過錯的,遊客應當自擔風險。
典型案例江某衛等訴某旅遊公司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一案,徐某仙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購買門票私自進入景區進行危險性較強的溯溪活動,其墜亡地點遠離景區正常遊覽範圍,無可通行道路或野路,審理法院對其親屬要求景區賠償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我們可以注意到,該案判決進一步明確了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區域管理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裁判規則,有助於引導戶外活動參與者樹立個人是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第一責任人意識。
山頂露營別大意,違規用火很危險
遊客到景區遊覽欣賞美景的同時,也負有保護好生態環境的義務,違反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典型案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訴晉某等三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中,晉某等三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國家5A級景區灕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大面山山頂露營時,違規野外用火導致失火燒毀森林重點公益林,雖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損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旅途美景易上頭,安全第一放心頭。不管是經營者,還是旅遊者,都應強化安全風險意識,依法全面履行各項義務,共同維護旅遊秩序,促進文旅項目持續健康發展。(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