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違法銷售醫用口罩將受法律處罰

2020-03-02     陝西網韓城

我們平時使用的口罩一般分為普通口罩、勞保口罩和醫用口罩,疫情防控期間大家多使用醫用口罩進行防護。

醫用口罩作為一種醫療用品,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醫用口罩經營者不僅需具有《營業執照》,還需具有《第二類醫療經營備案憑證》。實際經營過程中,經營者還必須能夠提供出售口罩的進貨票據,以及供貨單位(個人)資質證明和產品的合格證明。


近期,韓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市場存在部分經營單位和個人違規銷售口罩現象,在此鄭重提醒:任何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銷售口罩將會受到法律處罰。

(一)違法銷售醫用口罩,銷售金額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銷售金額未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會面臨以下行政處罰:

1、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2、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3、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二)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請各口罩經營者自覺依據法律法規開展自查,規範口罩銷售行為,我局將進一步加強對醫用口罩市場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銷售行為,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典型案件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對涉刑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同時,歡迎社會公眾通過12315投訴舉報電話舉報違法線索。

來源:韓城市場監管

陝西網韓城站(編輯 薛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5_jwn3AB3uTiws8K5L2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