悄悄囤煙花爆竹想過年賺一筆

2019-11-21     儀征檢察

來源:江蘇檢察網

  「囤些煙花爆竹留著過年期間賣,肯定能賣個好價錢。」 臨近過年,不少人偷偷打起了私自囤積煙花爆竹、大賺一筆的主意。

  這不,李某也嗅到了這個「商機」,特地租了個簡易倉庫囤積了大量煙花爆竹,指著過年發筆小財。沒想到,很快被公安機關查處,不僅春節的發財夢碎,而且還要面臨刑事處罰,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2019年1月28日,如東縣公安局民警在辦案中發現如東縣雙甸鎮錢港橋附近的一處簡易搭建的彩鋼棚「倉庫」內堆有大量待銷售的煙花爆竹,該「倉庫」毫無安全防範措施,進去就是一股濃烈的火藥味,成箱的煙花爆竹堆放成山,1月正值臘月,氣候乾燥,要是引起爆炸後果不堪設想,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查處。

  經查,此倉庫為李某臨時租賃,供其囤積煙花爆竹。經清查共堆放各類煙花、鞭炮70餘種,數量達一千餘箱,價值人民幣二十餘萬元,在此之前,李某還向如皋、如東等多家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超市、商店批發煙花爆竹,金額達人民幣七萬餘元。而李某早前申領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早已超過有效期,且只能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限制存放量不得超過五十箱。

  2019年10月31日,如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1月12日,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對李某囤積的煙花爆竹全部予以沒收,同時沒收其違法所得四千元。

  【檢察官說法】

  對於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燃放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個人或者單位未經許可購買、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輕則要受到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還要面臨刑事處罰。

  李某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已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臨近過年,為了讓大家過一個平安、歡樂、祥和的春節,藉此案例提醒廣大市民,煙花爆竹雖然能為節日增添不少喜慶氛圍,但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購買、燃放煙花爆竹都應謹慎,莫要等到造成安全事故,方才追悔莫及。

  (刁舒舒)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4uA0jG4BMH2_cNUg6h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