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買個房,竟被罰12.5萬元!

2019-07-19   珠海香洲

王女士只想買個房

吳先生只想賣個房

然而只因做了這件事

二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彭女士

紛紛受到了處罰

分別被給予罰款6萬元、6萬元

和5000元的處罰

加在一起就是12.5萬元


這可不是一筆小數

不僅房子沒交易成功

還損失了這麼多資金

這一切真的值得嗎

那麼,他們到底做了什麼事情呢

一起來了解下詳情吧


2016年5月8日,珠海吳先生(化名)與深圳王女士(化名)簽訂購房合同,約定王女士以131萬元購買吳先生的珠海南屏鎮某房屋。由於房屋無法過戶至王女士名下,為了能夠順利過戶,雙方協商以借款形式提起訴訟,然後在法院執行階段達成以房抵債的協議。於是,吳先生與王女士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吳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31萬元,並以該房屋作為抵押,借款期限6個月,利息每月2%。如不能還款,房屋作價131萬元由王女士所有及使用。吳先生向王女士出具了收到131萬元的收據。落款日期均為2016年1月1日。王女士以該借款協議和收據為證據,於2016年8月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吳先生償還借款131萬元及利息。審理期間,吳先生、王女士及其訴訟代理人彭女士(化名)到法院調解,達成分期還款協議,法院根據調解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


可誰料到

正當雙方在執行階段

試圖利用以房抵債和解協議

欺騙執行法官

完成房產交易時

法院因吳先生房屋被查封

無法完成過戶決定

執行吳先生的其他財產


此時,吳先生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自己即將面臨被法院執行財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後果。他認為,自己受人欺騙,在賣房款尚未收齊的情況下卻無端背負131萬元債務,簽署借款協議及收據只是對順利履行購房合同的保證,並非真實意思。他還表示,王女士向法院申請執行,並聲稱申請執行只是為了過戶房產,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王女士及彭女士的做法有違誠信,屬於典型的欺詐行為,雙方之前的調解書內容違反了自願原則,於是吳先生請求香洲法院撤銷這份調解書。


香洲法院對該案

進行仔細研判後決定再審


再審審理中,吳先生向法庭提供一份見證書,證明包括彭女士在內的三名見證人見證這131萬元只是購買房屋款項不是借款。王女士、吳先生均承認二人之間不存在借款131萬元的事實,雙方是房屋買賣關係,因擔心房屋無法過戶,想以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然後通過執行程序中以房抵債的方式將房屋過戶到王女士名下。吳先生、王女士均稱是對方與彭女士提議以借貸關係向法院起訴。

法院再審認為

王女士與吳先生之間實際為房屋買賣關係,卻虛構借款事實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企圖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達到房屋過戶的目的,是典型的虛假訴訟。原審民事調解書基於虛假事實作出,應當撤銷。王女士的原審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當駁回。王女士與吳先生之間房屋買賣產生的糾紛,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因此,判決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並針對王女士、吳先生、彭女士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分別給予罰款6萬元、6萬元和5000元的處罰。王女士等三人不服處罰決定,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市中院依法駁回他們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虛假訴訟在離婚、民間借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案件類型中呈上升趨勢。

法官強調,虛假訴訟嚴重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還損害了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一直嚴厲打擊這類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社會公眾能夠誠信訴訟,共同維護司法權威。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編輯:楊玉函

來源: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