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安置房源的價格都無法明確,怎麼作出的《補償安置方案》?」這幾天,河北某縣李某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2022年6月18日,縣政府向李某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李某發現在該決定中安置房源的價格沒有確定,卻有補償金額。隱約察覺到不對的李某隨即諮詢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梁紅麗和賈燕麗律師,兩位律師表示,該補償決定存在嚴重法律問題。於是,在她們的幫助下,法院成功撤銷《補償安置方案》,並責令縣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案件事實:
2014年11月21日,河北省張家口某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對該縣原飼料公司職工家屬院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李某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因李某未在規定期限內與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2022年6月18日,縣政府對李某直接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收到該決定後,李某隱約感覺哪裡不對勁。因為縣政府沒有在決定中明確安置房源的具體價值,而是直接作出補償數額。「事出反常必有妖」。於是果斷聯繫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梁紅麗律師和賈燕麗律師尋求幫助。
律師觀點:
兩位律師稱:該涉案房屋的徵收程序存在瑕疵,並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內容也不合法。建議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過程:
庭上,縣政府辯稱:《徵收決定書》的補償條件是依法的確定的,在徵收程序中縣政府就「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廣泛徵求了群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將確定後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公示。李某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過後仍堅持過高的補償要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保證徵收項目順利進行,縣政府依據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補償決定書》並予以公告;縣政府具有作出涉案《徵收補償決定書》的職權,目的是為了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徵收對象生活居住條件,相關徵收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結果:
河北省某縣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縣政府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作出涉案徵收決定補償的過程中對原告李某的房屋進行了分戶評估,故該徵收程序存在違法之處。李某請求撤銷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補決定書》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故判決撤銷縣政府作出的決定,並責令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在明律師貼心提醒:
法院在判決中提到由於縣政府沒有證據證明進行過合法評估程序,所以需要承擔不利後果,這樣的推導過程涉及到一個十分重要的行政訴訟條款,即「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條款」。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按照如下規則分配:針對具體行政行為,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等事項,原告負舉證責任。
為何要行政機關要負責舉證呢?原因是考慮到官民地位的天然不對等,行政相對人很難收集到對行政主體的不利證據,於是法律將證明責任分配給了行政機關,由他們證明行為合法,如果證明不了那就是違法行為。這也是倒逼行政機關合理合法執政的一個手段。
附:判決書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