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應屆畢業生大學生活的落幕,開啟了從學生到職場人的身份轉換。在就業季來臨之際,為了讓同學們初入職場不迷糊,川職觀察特地推出「就業關鍵詞」系列,讓你從眾多影響就業與前景的要素中,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一項,為自己的職業生涯開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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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心儀公司的offer後,很多同學肯定是興奮的,但這只是進入職場的第一步,後續簽訂勞動合同才是尤為關鍵的重要一環。初入職場,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仔細,放在心上,不要用隨意的心態對待,在保護自身合法利益時,一定要勇於開口,敢於質疑。
勞動合同需要涉及哪些內容?簽訂時需要注意些什麼?合同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隱形漏洞,用文字遊戲鑽法律空子?一起來看看下面這些吧。
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簽?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用人單位從正式用工之日起,就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在員工正式入職前簽,也可以在入職後簽,但最遲不能超過員工入職之日起1個月。
溫馨提示
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報酬直接填寫金額夠不夠明確?
勞動報酬僅僅明確金額,會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僅要明確勞動報酬金額,還需要明確具體適用標準、計件、不定時、綜合等何種工時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標準工時不包含加班、績效、津貼等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中可以隨意約定試用期嗎?
注意,勞動法規定最長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因此勞動合同中不能隨意定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與合同中的用工時長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同學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如果有發現不明確或不合法的情況,一定要提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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