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話勸人「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其實這句話並不適用所有的場景,人際交往中,如果不亮出自己的原則底線,對他人觸及自身底線的行為明確說「不」,一昧忍讓妥協,反而可能讓人覺得你好欺負,步步緊逼,導致你損失得越來越多。
不是所有事都值得忍,值得退,合法的權益受到侵害,應當用法律武器來捍衛權利,忍辱吞聲只能親者痛仇者快。廣東女子黃筱麗(化名)在經歷過一番劫難後才明白凡事都不能忍過度,一再退讓換來的只有對方越來越過分的要求,如果當初及早報案,也許不至如此嚴重。
2017年年初,作為職場新人的筱麗忙著到處投簡歷找工作,通過競爭,筱麗於當年2月成功入職珠海某公司,她格外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初進公司便注意和同事處好關係,做好上級交待的全部工作,順利通過試用期,與公司簽訂了正式合同。
為方便上班,筱麗還專門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屋,一切都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工作生活無風無浪,直到筱麗察覺工程主管黎某開始有意無意給她發些曖昧信息,甚至製造肢體接觸。
筱麗雖然是職場新人,也不代表她不了解一些職場黑幕,「潛規則」3字出現在她心中,令她一驚,開始下意識遠離黎某。
黎某三十多歲了,已經有自己的家室,筱麗不明白他為何還要玩這些把戲,她只覺得無比噁心,但礙於工作需要,平常又不得不和黎某打交道溝通。而對黎某來說,外形出眾的筱麗就像俎上的魚肉,早晚是掌中之物,只不過需要略施一些手段。
為得到筱麗,黎某費盡功夫,在曖昧的暗示後,發覺筱麗雖然有迴避但並不打算辭職離開公司,黎某頓時知道她還是很重視這份工作,不願意失去它,既然如此,筱麗自然不敢輕易得罪上級,雖然他騷擾多了,筱麗還是會厭煩發一些反抗的話,但她始終沒敢在公司鬧起來。
這些細節讓黎某確認筱麗是可以被他拿捏的,也就有了後續的事,通過同事閒聊,黎某得知了筱麗的住處,三不五時便以商量工作為由過去找她,第一次開門見到黎某,筱麗的神情和見鬼差不多,但有耐心的黎某第一次並沒有做出過分舉動,說完工作很快就走,幾次三番下來,筱麗也慢慢放下了戒備。
直到2019年12月的一天,黎某再次藉口工作上的事敲開筱麗的門,事情終於朝著不可控的方向發展,黎某直截了當提出讓筱麗做自己的情人,可以保證她往後順利升職加薪,卻被筱麗拒絕,幾句不合,兩人便吵了起來,這是黎某第一次被人拒絕,惱羞成怒的他當即將人推倒,強行褪掉衣物拍攝隱私照。
筱麗大驚,拚命反抗,她的力氣不能和黎某比,想搶手機也搶不過,黎某按掉手機便想進一步做更過分的事,但筱麗卻使勁掙扎,大喊大叫,黎某眼見這回無法得逞,為避免驚動周圍的人,慌忙逃走了。
在刑法意義上,黎某這一次的行為應當屬於QJ未遂,其原本想使用暴力強行與筱麗發生關係,由於筱麗的反抗喊叫才停止,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來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問題在於黎某憑一己之力將未遂變成了已遂,此次事件後,見筱麗還是如常上班,也沒告訴其他同事,更沒報警,看到他只低頭匆匆走過去,黎某膽子又大起來,繼續給筱麗發騷擾信息,在筱麗不堪其擾時,直接亮出目的:
如果你不陪我,我就把你那些照片發給其他人好好看看,叫你再也抬不起頭見人!為了給筱麗施壓,黎某又故意在工作中製造麻煩,讓筱麗下班時間越來越晚,難以忍受這一番雙重摺磨,懦弱的筱麗選擇妥協,最初她希望滿足黎某的要求後他能馬上刪掉照片,可食髓知味的黎某怎麼可能輕易放過她呢?
筱麗的後退反而讓黎某得寸進尺,事後根據警方調查,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3月4日,近一年時間,黎某以公布L照為威脅強行要求筱麗順從,前後達到33次,筱麗陷入了崩潰,眼見黎某要求越來越過分卻絲毫沒有肯刪除照片的意思,筱麗做了許久心理鬥爭,終於報警。
2021年4月,黎某因涉嫌QJ罪被批准逮捕。面對自己發出去的威脅信息等證據,黎某知道抵賴無門,交代了一切並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量刑考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綜合本案的情節,黎某被控犯QJ罪,起訴書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但具體還要看法院判決結果。
無論黎某事後如何後悔,如何道歉補償,都無法遮掩掉他之前的犯罪事實,即使他第一次得逞後筱麗為保住工作自願做他的情人,也不影響第一次犯罪的性質,黎某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僅意味著要入獄服刑,還意味著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與他簽的勞動合同,且合法合理。
而對受害人筱麗來說,此前她畏懼於照片被黎某曝光,不得已順從他,即使此後兩人有何感情糾紛,仍然不能無視黎某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筱麗步步忍讓使黎某得以踐踏她的底線,並沒有換來天下太平只有無止境索求,可見涉及原則的問題,最初就應當亮明態度,或者尋求法律保護,否則受害者永遠受害,施害者則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