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承擔責任?

2019-11-07     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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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吸存一百萬以上構成犯罪,單位的負責人的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此罪,如果不是單位真正的財務,而是普通的工作人員,就不構成此罪。

大多數的非法集資的犯罪形式都是以公司的名義展開的,如果僅僅從表面上來看的話,是很難發現犯罪分子的漏洞的。公司整個處於一個正常經營的狀態當中,一旦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得手以後,公司也會就此解散。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承擔責任?

一、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承擔責任?

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吸存一百萬以上構成犯罪,單位的負責人的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此罪,如果不是單位真正的財務,而是普通的工作人員,就不構成此罪。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具體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的信任。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群眾信任。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 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群眾。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的話,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肯定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公司的員工如果對於非法集資的這種具體的犯罪活動並沒有參與,而且也不知情的話,普通員工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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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3m0ISG4BMH2_cNUgPim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