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司法觀點13則

2019-08-28   法律常識講堂

1

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認定

人民法院在認定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時,應依法審查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具體內容,如果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涉及當事人自身利益的處分且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對該非財產分割條款表示反悔時,一般應認定該非財產分割條款沒有生效。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二輯總第50輯第112到119頁。

2

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發生了變化不導致財產所有權及自然增值歸屬的變化。

當事人以生產、經營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該財產的形式因此發生了變化,不導致上述財產所有權及自然增值歸屬的變化。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一輯,總第53輯,第142-145頁。

3

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一項重要因素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時,應當將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為原則,在就與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問題徵詢年滿十周歲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同時,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一項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三輯,總第55輯,第93-96頁。

4

婚前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四輯,總第56輯,第118-123頁。

5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購買股票/基金/彩票的處理原則

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了交易,其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進行買進與賣出的操作,離婚時的帳面收益更傾向於認定為自然增值;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彩票所得收益,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財產用於借貸而於婚後取得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離婚時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一輯,總第57輯,第144-148頁。

6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能作為一方使用家庭暴力的證據

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為據,主張其配偶實施家庭暴力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三輯總第五十九輯117-120頁。

7

計算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方法

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時,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於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的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一輯,總第65輯,第162-164頁。

8

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生效法律文書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合意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宜直接將該法律文書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加強舉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其應當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合意。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二輯,總第66輯,第151頁至153頁。

9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一方主張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在雙方當事人已經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與條款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三輯,總第55輯,第101-104頁。

10

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重婚的事實不存在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以重婚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有效婚姻的當事人辦理了離婚手續或配偶一方已經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7年第一輯,總第69輯,第171頁至174頁。

11

同居關係財產處理的原則

在審理同居關係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做貢獻等公平合理的予以分割。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三輯,總第67輯,第185-187頁。

12

探望權糾紛再次提起訴訟,不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當事人就探望權糾紛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二輯總第62輯,第141-144頁。

13

夫或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應認定為無效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二輯總第54輯,第119-1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