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帳和微信紅包,哪個要還?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間通過微信發紅包或者轉帳的情況十分常見。然而,雙方一旦因此產生糾紛,轉帳和紅包產生的經濟往來是否屬於同一性質?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帳性質存在區別,紅包屬於贈與,轉帳則屬於借款,據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償還原告劉女士借款12900元。
劉女士訴稱,2019年其通過微信認識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女士通過銀行轉帳、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後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對此,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帳兩種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結合本案具體情形,劉女士出於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於劉女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關於劉女士通過微信轉帳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其並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等情況,劉女士向周先生通過微信轉帳支付款項的應認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微信轉帳和微信紅包,二者雖均系通過微信軟體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體的不同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法官庭後提示,微信軟體作為社交工具除具備日常溝通交流功能外還具備社交功能,微信紅包則為微信軟體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願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帳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軟體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轉帳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係,被告如主張款項性質為贈與,其需要提交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來源|《法治周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377c076e3b4ca3804960d70f50e65f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