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法律擬修訂,這兩個重大變化對被拆遷人有何啟示?

2023-01-06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民告官」法律擬修訂,這兩個重大變化對被拆遷人有何啟示?

導讀:2022年年底,全國人大官網發布了最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作為「民告官」即咱老百姓起訴政府部門的最重要程序性法律,此次修正雖範圍很小,但仍值得廣大被拆遷人高度重視。那麼,此次修正究竟會對咱被拆遷人救濟權利產生怎樣的影響呢?被拆遷人又該從中收穫怎樣的啟示呢?

【修正一: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範圍擬縮減】

修正草案擬就現《行政訴訟法》第15條增加一款,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進行適度縮限:

以縣級、地市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顯然,上述「審級下調」案件範疇在征地拆遷糾紛中都有可能涉及,將會使被拆遷人的一些起訴無法直接上到中級法院審理,而是只能由縣級法院一審。

不過,該條修正並非突然襲擊,而是在此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相關調整,其對當下專業征拆律師代理此類案件的影響是有限的。

在明律師要提示大家的是,儘管上述部分情形下被拆遷人將無法實現「提升審級」的目的,但法律仍為大家留下了針對由市、縣級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的「一審到中院」訴訟權利。

被拆遷人要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及時啟動法律程序,嚴格避免上述核心權利救濟途徑「過期」的發生,從而保住自己「再審摸到最高院」的現實可行性。

當然,我們也要理性、客觀地看待「提升審級」這回事。在行政法領域環境不斷改善的今天,對一些限期拆除決定、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等事實相對清楚、簡單的案件,縣級法院同樣能夠作出公正、準確的裁判。

能不能「提級」管轄,不完全是被拆遷人一方所能控制得了的,但大家卻可以做到珍惜每一次一審的機會。

【修正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範圍擬縮減】

以往,被拆遷人只要對省高院的終審裁判不服,都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在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中,卻給申請最高法再審增設了新的條件。

修正草案擬規定,當事人對高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訴訟程序等無異議,認為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的;
(二)原判決、裁定經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據此,若修正草案頒布施行,則被拆遷人對省高院的生效裁判不服時,原則上只能向省高院自己申請再審,而不得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補償安置和行政賠償等具體個案中,被拆遷人大多對案件事實有爭議,而不會僅對法律適用有疑問。此時,按修正草案的規定恐將無法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不過和前述「提升審級」一樣,「再審找最高法」也並非解決案件的唯一有效渠道。被拆遷人也不必對此新規過於擔憂、焦慮,只要在專業拆遷律師的指導下去打好一審、二審,那麼再審之事跟我們也就沒多大關係了。

在具體案件中,大家切不可盲目寄希望於提升審級後的審判,而是要將功夫下在前面,儘量不要拖到再審程序中。這是非常實用、理性的思維。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的是,「民告官」歸根到底還是一種十分專業的操作程序,我們不建議任何被拆遷人盲目自行起訴、應訴而不去委託律師。一些當事人在訴訟中一味猛衝猛打,很快就將一審、二審的程序消耗殆盡,卻未能和徵收方實現有價值的協商談判,這可謂是本末倒置。

大家一定要牢固樹立「以打促談」的原則,同時不要輕易浪費任何一個訴訟程序,不可持有自己先試著打一審、二審,實在不行了再委託專業律師打再審的錯誤想法。只有打好一審、二審,糾紛的解決才會對我們有利,這一點請所有被拆遷人務必牢牢記住。

當然,真到了需要申請再審時大家也不可手軟、哆嗦,看看在明律師曾代理過的「許水雲案件」,大家就知道再審的威力了。

若審判監督程序無法發揮作用,被拆遷人也絕非無路可走,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在近兩年較為活躍,法院的生效不當裁判仍存在被人民檢察院糾正的可能性。(王小明/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2a635e1c2aa06e9830d5d680fca56e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