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貴鳥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2019-08-07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富貴鳥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鍾振耀與被告福建省富貴鳥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5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福建省富貴鳥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鍾振耀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的工資1619334元;二、福建省富貴鳥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鍾振耀年終獎金及其他補貼600000元;三、福建省富貴鳥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鍾振耀法定代表人職務補貼7255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福建省富貴鳥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辦法官:蔡志勇 書記員:陳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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