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理公積金違規提取,加大8種情形的審核力度

2024-05-07     北京知道

原標題:北京治理公積金違規提取,加大8種情形的審核力度

5月6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進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及政策解讀,全文如下:關於進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代辦網點,繳存單位及繳存人: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打擊違規提取行為,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審核力度

1.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前,可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https://gjj.beijing.gov.cn/),查看辦事指南或撥打住房公積金熱線010-12329諮詢相關規定。職工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業務平台、「北京公積金」APP、「京通」小程序線上申請,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自助機或各區管理部及歸集業務銀行代辦網點(以下簡稱受理部門)現場申請提取,並提供相關材料。職工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部門在審核職工提取業務時,應當通過業務系統數據共享,對身份戶籍、房產交易、社保、婚姻登記、購房貸款等材料真偽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平台」開展跨地協查,與當地公積金中心聯繫並發送協查函,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二、加大提取行為的審核力度

3.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要求職工持提取申請材料到管理部現場辦理;需進一步核查個人徵信的,應要求職工當面簽署《個人信息核查授權、承諾書》。

(1)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

(3)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

(4)所購住房產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

(5)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平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

(7)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帳戶遷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4.職工購房行為需進一步核實的,受理部門應留置申請材料,並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補充材料,也可通過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對職工提供的補充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受理部門可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核實,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為予以核實,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辦理提取業務。

受理部門根據核實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決定(調查核實時間不包含在3個工作日內)。

三、加大違規提取懲戒力度

5.加強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行刑銜接,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受理部門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6.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金額,將個人信息記入不良信息庫,自違規提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7.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參照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6日

關於《關於進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住房公積金制度施行以來,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數百萬職工通過貸款、提取等方式解決了住房困難。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長的同時,部分中介機構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租房及購房消費行為等手段,引誘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違規行為也在滋生,擾亂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打擊不法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繳存職工權益,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工作,出台相關治理措施。

二、文件制定的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

3.《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號令)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有哪些調整?

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沒有調整,對繳存職工依法合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沒有影響。《通知》中對「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所購住房產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平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帳戶遷入本市的;受理時新發現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八種提取情形加大審核力度。

四、在加大提取業務的審核力度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採取四方面措施加大審核力度:一是要求職工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二是可留置職工申請提取材料;三是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補充材料;四是由職工所在單位進一步核實,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

五、如何確定為「自住住房」?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編號為GB/T51353—2019)對「自住住房」有明確定義,即「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六、單位如何配合開展核實工作?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單位應對職工提取申請材料、購房行為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後,填寫《單位為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承諾書》,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

七、發現違規提取行為後,有哪些懲戒措施?

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公積金中心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金額,並將個人信息記入不良信息庫,自違規提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編輯/劉茜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1d1c3f9910bc1edb54fc031872067d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