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農民建房新規11月1日起施行 早了解早清楚

2023-11-01     江南都市報

原標題:我省農民建房新規11月1日起施行 早了解早清楚

我省農民建房新規11月1日起施行 早了解早清楚

2023-11-01 16:30·江南都市報

文/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高譯丹

「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過規定的用地面積標準」「農民建房審批要經過申請、審查、審批三個環節」……這些農民建房新規你都知道嗎?

「不得擅自更改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鄉鎮政府督促採取拆除等解危措施。」……這些農村住房規範你都清楚嗎?《江西省農村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趕快來看,一文讀懂。

全省1.7萬戶農房存在安全隱患

《辦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1日,《江西省農村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風會在昌召開,會上對村民自建房作出了全鏈條、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規定。《江西省農村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出台,標誌我省農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邁入法治化、規範化的新階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全國各地農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多發頻發暴露出立法滯後、執法不嚴、行業安全監管寬鬆軟等諸多問題。我省村民自建房數量多,建設年代相隔久遠,建設質量參差不齊,加上山區切坡建房等行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等,農房安全隱患不容忽視。2021年,有關部門排查鑑定全省有1.7萬戶農房存在安全隱患。誰來監管、如何劃分職責等,亟需有法律明確。

《辦法》所稱村民自建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住宅。

【建房面積】

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民建房的面積標準是多少?

《辦法》規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過規定的用地面積標準和省政府規定的建築面積、建築層數。

那麼,農民建房的面積標準是多少?省級規定了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上限,占用耕地的,每戶不超過120㎡;占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每戶不超過180㎡;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戶不超過240㎡。

同時,省政府也規定了村民自建房的建築面積標準上限,不得突破350㎡,一般不超過三層。各地在實際操作中,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要根據當地人地矛盾、文化習俗等因素作出具體規定。

【建房審批】

農民建房審批有三個環節

申請、審查、審批

《辦法》對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批准程序作了細化,農民建房審批要經過申請、審查、審批三個環節。

農民建房要審批,審批流程是怎麼樣的?申請環節,農戶提出申請。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村民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提出申請;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民委員會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審查環節,村組審查。村民小組收到申請之後,提交村民小組會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積、擬建房屋層高和建築面積等情況在本組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員會審查。

村民委員會重點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簽署意見,將相關材料報送鄉鎮政府。

批准環節,鄉鎮審批。鄉鎮審核批准實際也要經過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受理,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宅基地申請受理窗口接收材料;第二個階段是審查,鄉鎮負責宅基地工作的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人員現場勘查,並依法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第三個階段是批准。審查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請,並按照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審查未通過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規範】

建設二層以上的農村住房

應選用政府免費提供的設計通用圖集

《辦法》要求,建設二層以上的農村住房,應當選用政府免費提供的設計通用圖集,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鄉鎮政府應當核查是否按照設計圖紙等要求進行施工。

同時,要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培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鄉村建設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發放合格證書,村民建房從工匠名錄中選擇工匠,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強化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實地核實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求。村民自建房驗收涉及質量安全需要提供技術服務的,縣級住建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指導鄉鎮提供技術支持。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鄉鎮政府督促採取拆除等解危措施

《辦法》明確了危房安全排查和處置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農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機制,對自查報告的農村危房,鄉鎮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組織安全鑑定。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鄉鎮政府應當發出風險告知書,提出處置建議,督促採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險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組織人員撤離。

另外,要嚴格規範農村住房改為生產經營用房。當前,自建房倒塌事故絕大部分是因為擅自將住房改為生產經營用房導致,對此,《辦法》對利用村民自建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並明確了產權人和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責任。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村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擅自更改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安裝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違法存放爆炸性、放射性、腐蝕性、毒害性等危險物品;在房屋周邊容易造成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的山體開挖坡腳;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值班編輯:嚴佳成

值班審核:范俊傑

值班編委:游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1a11b87dd4fd5395c11c98b46c2ff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