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不立危牆之下」,這個世界本來就充滿了各種意外,如果自己還不注重自我保護,不遠離危險境地,很可能惹禍上身,當然,在自我保護的同時,也要明白害人之心不可有的道理,如果主動害人,後果未必是你能承受的。
正如江西男子樊某生前的一番遭遇,既然說生前,代表樊某已經不在人世,而他身亡的原因說起來頗為荒唐,竟然是死於自己養的蛇,而且還是在一次和網友奔現的時候出事。
現代人都喜歡養寵物作為精神陪伴,小貓啊小狗什麼的通常不具備較強的攻擊性,能和主人親密相處,但蛇不一樣,蛇是冷血動物,不像狗一樣早早被人馴化,通人性,它想咬誰就咬誰,不講道理,作為成年男子,樊某理應清楚這點。
然而,樊某實在不明白君子不立危牆之下的道理,不知是為了標新立異,還是為達成某些目的,竟然飼養銀環蛇,銀環蛇的毒性極強,屬於陸地第四大毒蛇,它極具危險性,根本就不能被作為寵物飼養,害怕蛇的人,一聽到它的名字就哆嗦,但樊某不以為意。
結果悲劇發生了,原來樊某除了愛養蛇還喜歡上網交友,在2018年,樊某通過網絡結識江西撫州崇仁縣的女孩阿花(化名),阿花哪知道對面的樊某是個愛養蛇的人,兩人聊了一段時間後,樊某便約她出來見面。
阿花一開始不想奔現,但耐不住樊某多次要求,還是答應在2018年11月21日這天見上一面,樊某興奮極了,立刻拿袋子裝上自己養的3條蛇趕去約定地點,哪有見網友帶蛇的?阿花縱然一開始對與樊某並不那麼排斥,在見到蛇之後也嚇得渾身都癱軟。
一般的女孩都害怕這種東西,恨不得地球上所有蛇全部原地消失,阿花也不例外,從正常人的角度去思考,私下約女孩見面,怎麼也不該帶上這種東西,除非樊某就想通過它來達成某些目的,事實上他也確實達成了,當晚他要求阿花跟自己去酒店開房間,阿花並沒有拒絕;
如果酒店前台人員能夠核查下樊某手裡的袋子裝著什麼,後面的悲劇或許不會發生,偏偏樊某就是順利開了房,隨後馬上要求與阿花親密,阿花聽到這話感覺不適,委婉表示拒絕說不想太急,這時樊某才亮出他的「法寶」,見到那幾條東西,阿花嚇得直發抖,無奈答應了。
從法律角度說,即使阿花事先並不抗拒與樊某發生啥,但樊某在兩人獨處的時候以放蛇咬她作為要挾手段強迫她,這也是可以構成QJ罪的,因為婦女受到了脅迫,失去了自主選擇的權利,行為人攜帶蛇又放話進行威脅,導致婦女產生恐懼只能聽從,符合QJ罪的構成要件。
那麼如果事後追究樊某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比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自殺之類嚴重的後果,應當加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過即使樊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刑事責任也無法追究了,因為當晚樊某得逞後,帶著蛇去洗澡時泡在浴缸里竟然被蛇給咬了一口,不知怎的樊某沒打急救電話也沒有去醫院就醫,看到他那副樣子,阿花還以為這蛇沒毒,她精神緊張,等樊某在床上睡著才找到機會偷溜走。
酒店的監控顯示,阿花從房間神情緊張地跑出是次日0點18分的事了,回到家之後她便跟父母講了自己的驚魂經歷,父母一聽立刻說那必須報警,警方接到報案之後,得知樊某被蛇咬了,便帶著阿花及其家屬去酒店看什麼情況,結果一進房間,發現樊某已經死在了床上。
經現場勘查和法醫鑑定,樊某系被蛇咬後中毒身亡,手臂有腫脹,但沒有血跡,身上沒有外傷,房間內還發現了嘔吐物,可見他養的蛇有多危險,當時樊某養的蛇只剩一條在浴缸,已經奄奄一息,還有兩條蛇爬走了,為了避免它們咬傷人,消防員迅速行動,最後發現一條被卡在酒店房間門縫。
另外一條不見蹤影,可能已經從下水道逃走,經鑑定意圖進入另外客房的蛇屬於劇毒的銀環蛇,阿花表示,此前她不知道樊某帶的居然是毒性這麼強的蛇,只是出於對蛇的畏懼順從了樊某,至於樊某在浴缸玩蛇被蛇咬傷致死,她完全沒料到。
根據調查,三條蛇確實是樊某帶的,如果說阿花出於對樊某的痛恨,在樊某的侵害結束後放蛇咬他,這算不算正當防衛?當然不算,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她可以逃跑報警,而不是放蛇進行報復,如果她知道這蛇有毒,抱有故意致死樊某的目的的話,就涉嫌故意殺人罪;
如果不知道,只是想放蛇傷害樊某,造成樊某的死,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據調查阿花此前與樊某素不相識,對蛇也是感到極為恐懼,如果她放蛇也對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脅,樊某事先沒想威脅阿花,不帶著蛇去赴約,或者之前就不養這種危險性的動物,悲劇也不會發生。
所以,這起悲劇背後的主因還是在樊某身上,樊某已經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更說明了君子不立危牆之下的必要性,自己私下養蛇是對自身造成威脅,帶著蛇去跟網友見面就是給對方形成威脅了,不管哪一種都是極為糊塗的做法,相比之下被法律懲罰似乎還比被蛇咬死好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