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放牛撿回6枚「野雞蛋」,回家孵化後被判刑

2022-07-30     壟上行

原標題:山上放牛撿回6枚「野雞蛋」,回家孵化後被判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的一位村民在放牛途中遇到一個「慶雞」窩,「慶雞」沒抓到,便順走了6顆「野雞蛋」,結果被判了刑……

7月26日,四川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的典型案例。據了解,當地俗稱的「慶雞」是白腹錦雞,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張阿牛(化名)在自家住房西南方400米的山上放牛時,發現路邊雜草叢裡有一個「慶雞」窩,裡面有6個蛋。此後,張阿牛連續三天晚上拿著塑料撮箕去捕「慶雞」,但均未成功。於是,他便將6顆「慶雞」蛋撿回家中,由自家母雞進行孵化,後孵出4隻「慶雞」,隨後將其圈養。

白腹錦雞 資料圖

2020年2月13日,張阿牛圈養的4隻「慶雞」被森林民警查獲。經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阿牛圈養的4隻「慶雞」為白腹錦雞,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查,《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每年三至七月為全省禁獵期。

米易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阿牛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禁獵期將6枚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腹錦雞蛋撿回家孵化,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遂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張阿牛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壞森林的工具。除了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並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外,還包括地弓、大鐵夾、大桃杆子等等。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煙燻、掏窩、揀蛋、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攻等等。

同時,養殖野生動物,必須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就算從山上撿回的野雞蛋孵化出的後代,依然如此。如果無證馴養繁殖,就屬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張阿牛撿回「慶雞」蛋進行孵化的行為,違反了我國關於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來源 | 紅星新聞

編輯 | 宋嘉誠

編審 | 許蓓

監製 | 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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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0d4bc4954c1bb8dbf6d7c6113139a0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