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補償不滿沒簽字就被責令交出土地,究竟對不對?

2022-07-29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對補償不滿沒簽字就被責令交出土地,究竟對不對?

導讀:集體土地征拆過程中,被徵收人還沒和徵收方談好補償安置,就收到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這樣的情形在過去一些年中並不鮮見。一旦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就只能交地拆房子?法律可不是這麼規定的,而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也不是說發就能發的。那麼,《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法律依據是啥?什麼情況下才能適用?和新誕生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究竟有啥區別?下面就和大家聊一聊這些問題。

根據2021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2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家看,「責令交出土地」是要在情節十分嚴重的情況下才可適用的。一要當事人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二要這一行為已構成「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

那麼試問,僅因對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項目、數額等不滿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搬遷騰房,叫不叫「違法」或者「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呢?

顯然算不上。在明律師曾多次指出過,簽約還是不簽約,那是被征地農民的權利。被征地農民沒有必須簽約的義務,所謂的「釘子戶」「滯留戶」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

這樣一分析大家思路就清楚了,責令交出土地看似來勢洶洶,實則是要受到嚴格限制的,不能逮誰跟誰責令交地。

回到《條例》的規定中,《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合法適用需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

一.適用前提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的一位作者在其文中提出了如下觀點:

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行為。從客觀上看,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指存在非法占地、破壞耕地、非法買賣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用途管制、征供地、土地確權登記、執法監督等強制性規定。

阻撓國家建設征地是指使用圍牆封閉、協同親友員工值守、繼續生產種植等方式占有土地,或者在國家建設重要工期節點前拒不拆除房屋的。

此處,就要和被徵收人若是合法占有土地房屋,因對拆遷安置不滿或正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進而拒絕、阻撓房屋拆除的情況作好區分。

二.決定主體

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行政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政府。

修訂前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有權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修訂後該決定的作出主體得到了提升,明確為縣級以上政府。

實踐中在征地領域非常活躍的鄉鎮街道、村委會、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均無權作出該決定。

三.執行主體

對於拒不交出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縣級以上政府最多只有決定權,沒有執行權。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也要依法對申請條件予以審查,再決定是否予以強制執行。

綜上,不難看出法律對徵收方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這一方面的規定還是比較嚴格明確的。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關係】

但是,在實踐中,徵收方往往採取將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二者合一的做法。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適用條件明顯較低,即只要征地所涉及農戶大多數已經簽約(大部分地區規定簽約率為90%),縣級以上政府就可以對個別未簽約的農戶作出補償安置決定,進而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是新法修訂後才出現的新行為。在今後的農村征地實踐中,其適用頻率將會明顯高於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它的地位相當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徵收補償決定,同樣是能夠指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根據浙江省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二選一」的關係,出現了一個就不需要出現另一個。

但也有一些省份似乎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做了不同的解讀,認為這二者是先行後續的關係,即縣級政府需要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被徵收人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再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最後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明律師認為,這兩種理解上的差異將會對征地最後的程序產生直接的影響。被徵收人一定要根據房屋、土地所在省市的細則規定確定權利救濟方案,寧可按「二選一」去準備也不可盲目認為對方會兩個都做。把困難考慮得充分一些,永遠不會有錯。

當然,徵收方一旦作出這兩份決定之一,就意味著留給被徵收人的時間不多了。徵收方往往依仗自己的地位優勢,鑽被徵收人法律意識淡薄的空子,威逼利誘,不擇手段地拆房子以達到推進徵收工作進度的目的。

此時的被徵收人一要重視,二不可慌亂,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通盤規划下選擇複議或者訴訟途徑進行救濟,圍繞補償安置的項目、對象確定、標準、方式和無證面積的認定等關鍵性問題充分提出主張,才能在征地程序的尾聲階段為自己爭取到更好的結果。這裡的程序一定要在律師的幫助下去提,切勿仍嘗試自行維權,否則後果將會是十分嚴重的。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的這位作者指出,在新法下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適用範圍將大大縮小,補償安置也不再是其必備內容。循此思路,對其訴訟救濟該怎樣開展,也是專業律師和當事人需要共同摸索、確定的新挑戰。(鄒宇平、王小明/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04b0a75c9596f82f666cdd75d4a72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