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9-10-09     寧陝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部分配圖來源於網絡

守初心 擔使命 找差距 抓落實

編 輯:曾宜玖

責任編輯 :王彬焱

監 制:譚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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