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租赁新政已出!包租公包租婆要看看咯

2019-11-27   直击科学

在南京工作生活

很多人少不了要租房

毕竟房子难买

当然也就有很多房东

会出租自己的房屋

下面这个消息要注意了!

昨天,江苏省发布租赁新政!

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11月2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应当如实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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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登记信息呢?

共有五种渠道: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管理规定中特别提出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开通移动端办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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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此外,管理规定还提出,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12月1日南京市房屋租赁

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开始施行。

不管你是租房还是房东,

都得注意!

按照办法要求,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登录租赁平台发布出租房源的,应通过平台核验并取得核验码;房源成交应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并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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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办理个人间自行交易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时,可通过网络渠道、自助终端设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受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物业公司等办理。租赁当事人可通过租赁平台查询、获取电子备案证明,电子备案证明的效力等同于纸质备案证明。

网络渠道包括:“我的南京”APP、官方网站“南京网上房地产”、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城市服务”

来源:南京本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