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近日就《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5月1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条例(草案)》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堤防、输水管道(隧洞)、灌溉排水渠道、水闸、泵站、渡槽、塘坝、机电井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安排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缩短保证工程质量所必需的合理建设工期。对违法干涉建设工期的行为,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条例(草案)》拟规定,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功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同时在水库大坝、水电变电站、水闸等工程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修建坟墓、堆积大宗物料等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还禁止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围垦造地、修建池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毁水利工程设施;不得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不得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无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但执行防汛抢险、抗旱应急、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修建坟墓、堆积大宗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围垦造地、修建池塘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侵占、拆除、损毁水利工程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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