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三个涉恶团伙被公开宣判……

2019-08-09   包头新闻网

8月8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原审被告人郭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记者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以孙某某为首的涉恶集团敲诈勒索案和以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均是两起“套路贷”案件。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多名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包头市青山区、稀土高新区及周边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两起套路贷案件的集中宣判,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良好社会秩序,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暗藏猫腻

2016年11月10日,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成立。2017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被正式任命为图腾包头分公司负责人。自公司成立后,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卢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赵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统一格式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条、收据、承诺书、委托书、车辆转让协议等,单方设定低门槛的违约条件和逾期高额违约金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条款,并以权证费、流量费、服务费、手续费、GPS安装费等名义从被害人处收取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的款项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所签合同由公司留存,同时给抵押车辆安装GPS跟踪被害人动向,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车辆备用钥匙及车辆资料交给公司进而控制车辆。被害人借款成功后,待被害人稍有一期还款逾期,被告人则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况下私自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扣留,随后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为借口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支付本息、高额违约金及并未实际发生的高额拖车费等款项用以赎车,被害人迫于无奈缴纳费用后方能将车辆赎回,部分被害人因无力支付费用被进行资产处置。7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并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达15万余元,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7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套路贷方式强占46万余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罗某等人,通过“套路贷”方式,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土右旗等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多名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等协议,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犯罪金额46.6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王某某、罗某、王某等人形成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入民币40000元;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包头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拦路强收过路费达60余万元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郭某纠集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石某某在固阳县金山镇召地村统筹协调公益民村、召地村、南五分子村和王五沟村的村民,利用召地村的路卡向途经上述四个村子的大型货车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30100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

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非法拦路收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恶势力团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包头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贾荣;实习生:孟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