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没签协议与房屋拆除是否合法无关?

2019-06-02   宏咏华威法律咨询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否与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无关

——行政机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根据法定程序并详细认定被征收房屋情况,不得以被征收人签协议为由直接拆除。

案情简介:胡某的房屋位于贵州省大方县黄泥塘镇眉井村。因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东关至清丰段建设项目,胡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大方县人民行政机关对胡某在红线内的房屋等进行了勘测登记并确认,于2013年6月3日双方签订了《征收协议》。2013年11月29日,大方县人民行政机关拆除胡某的房屋,胡某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被告大方县人民行政机关已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胡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本案中一审判决虽就涉案房屋及土地被予以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的相应程序进行了审查,但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涉案房屋的具体楼层数、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所建房屋是否违反大方县国土资源局方国土资公告[2011]27号公告等基本情况并未认定审查清楚的情况下,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房屋的同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详细具体的认定被征收人房屋具体情况,给予被征收人陈述、辩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案例索引:贵州省大方县(2016)黔行终584号 “胡其云与贵州省大方县人民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一案,见《胡其云与贵州省大方县人民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高峰,代理审判员冉依依,代理审判员安克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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