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垃圾分类源头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
第十七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01
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单位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
02
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03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单位为管理人;
04
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05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06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
07
城市道路,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08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人。
遵守规则,远离“垃圾人”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01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02
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03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04
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05
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06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07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生活垃圾分类你需要注意这些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01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02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03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04
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05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处罚!垃圾分类我们是认真的!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ND
文字 | 桃子君
编辑 | Seven
审核 | 李巍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