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来临,朋友之间饮酒聚会本无可厚非,可是喝酒后再去开车就不能允许了。7月31日,记者从我市交管部门获悉,7月份(6月25日至7月24日)我市共查处喝酒后开车的司机817名,其中醉驾92起,饮酒驾驶703起,二次酒驾22起。
据了解,从7月份以来,我市交警部门精心部署、陈兵一线,坚持常态化和全省、市统一行动日结合的治理模式,组织民警在城区及农村重要路段范围内开展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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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7月3日上午8时许,辉县市交警在苏门大道与共和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过来,遂将其拦停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王某林持C1驾驶证,属于准驾不符,并发现王某林身上酒气较浓,怀疑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便要求他配合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8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随后,在对王某林询问中,王某林称:前一天晚上9时和朋友在楼下一家饭店吃饭时喝了3、4两的白酒。早上起来虽然感到身上仍有酒味,但仍驾驶着二轮摩托车前去上班,谁曾想大早上居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王某林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驾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某林做出处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36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7月10日,王某林拿着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邮政银行缴纳罚款。让他后悔的是,此次酒驾不仅受到了严重经济处罚,而且驾驶证被记36分并被暂扣,还需要参加驾驶证的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并顺利通过之后,才能重新驾驶与准驾相符机动车上路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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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7月12日下午1时41分许,在古朗线设点执勤的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GA9×××的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拦截检查,经对驾驶人刘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7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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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7月12日晚上8时53分许,老新原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执勤点,新乡县交警大队国道中队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G×××52的小型汽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拦截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人李某身上酒味很大,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4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民警依法对李某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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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7月12日晚上9时51分许,卫辉交警与新乡县交警在226省道卫辉市卫共大桥路段开展异地互查联合集中行动期间,发现一辆号牌为豫G4***7的红色两轮摩托车形迹可疑。经检查,该驾驶人名叫刘某,家住卫辉市城区,随后对其进行抽血化验,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军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据统计,7月份我市共查处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92起,饮酒驾驶703起,二次酒驾22起,对酒驾醉酒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记者申长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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