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把儿子卖了10万,父亲没分到钱,又要了3万“补偿费”

2019-07-26     检察风云杂志

徐某在杭州产下一名男婴。但是,困窘的生活环境,加之长期与男友,也就是孩子的生父常某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争吵,使得徐某对未来带着孩子的生活产生了担忧。

于是她便在网上加入了一个送养孩子的QQ群,并发布了一条信息:送快两个月大男宝补7有意私聊。意为将两个月大的男宝宝送给别人养,并补偿徐某7万元。

消息发布后,很多人来找徐某私聊。最终,徐某选择了与其中一名表示愿意领养的男子签了一份免费送养协议,并拿到了10万元的补偿费用。

然而,孩子毕竟是自己亲生的,在送走了孩子之后,徐某就有些后悔了,于是便联系了常某。后者在听到这一消息之后,实在不甘心,他认为徐某不仅没和自己商量,还一个人独吞“补偿费”。于是便要求徐某赶紧将孩子要回来。当徐某再次与收养人取得联系,表示想将孩子赎回时,却遭到了对方拒绝,对方同时表示可以再追加3万元补偿给其男友常某。常某听闻自己也有钱拿,这才罢休。

事后,徐某和常某还将通过卖孩子所得的13万元平分。

徐某、常某在庭审中

去年2月,公安机关发现了该线索并随即立案调查。次月,就将徐某和常某抓获归案,并于当月成功地将被徐某卖出的孩子解救。最终,去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常某同样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3月,由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提起申请的撤销徐某、常某父母监护权案件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撤销徐某和常某的监护权,指定徐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指出,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目前比较权威的观点也认为,现实中,有父母迫于生活困难,出于让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考虑,将子女送养他人,并收取少量的“营养费”的,属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本案中,徐某和常某所收取的13万的补偿费远远高于一般意义上的“营养费”“感谢费”。而常某在得知孩子被卖出之后显得非常生气,但是在收养人表示可以再追加3万元的补偿之后,常某却欣然应允,并且收下了这笔钱款。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都已经超过了“营养费”“补偿费”的范畴。

对于为何不以遗弃罪提起公诉,而是拐卖儿童罪,检察官解释:所谓遗弃,指的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其行为内容为拒绝抚养;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无论是主观心态还是客观行为,两者均有明显不同。

人,是有尊严的动物,绝不是可以被用来进行交易的商品。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同样构成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2015年之前,刑法中使用的表述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免责条款的取消也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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