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出台措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2020-03-01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检察院出台措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作者:李波 杨彰立 新闻来源:正义网



  “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慎重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适用强制性措施。”2月27日,贵州省检察院出台《贵州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积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措施》从七个方面明确了十七条具体举措。《措施》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危害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严惩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垄断经营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严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 

  《措施》要求,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家要慎重适用羁押性措施,对涉嫌犯罪被逮捕的,逐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力度,重点监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刑事执行监督力度,依法办理民营企业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措施》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大民事裁判监督力度,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行政裁判监督力度,依法妥善办理民营企业因招商引资产生纠纷的行政案件,促进招商引资在法治的轨道内健康有序进行;加大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力度,促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正确履职。

  《措施》明确,检察机关要严格甄别纠正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冤错案件。对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控告、申诉,实行交办督办、告知反馈等制度,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

  《措施》提出,检察机关要不断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办案指导思想,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注重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因犯罪遭受的损失。

  《措施》要求,检察机关要主动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实行单位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全省各级检察院在辖区内确定一家或几家急需帮扶的民营企业作为帮扶对象,为企业量身定制专门的法治“套餐”,实施“全方位”精准帮扶;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检企沟通渠道,定期开展“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意见。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yL87lXABjYh_GJGVeAy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