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直接结算备案流程
1、参保人员登录北京社保服务平台阅读同意书,参保人员登录“北京一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bjrby. http://gov.cn/cslbiz)在通知公告栏阅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知情同意书》。
2、参保人员填写备案登记表,下载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意:同时可选择同一地区2家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机1家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3、用人单位办理住院卡激活,未在本市办理过住院结算的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出街道出保所代为办理)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卡的“住院卡激活手续“
4、用人单位办理备案申请,用人单位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及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为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
北京市手工报销备案流程
1、参保人员填写备案登记表,参保人员需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意:若选泽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不在已公布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店,需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置确认。
2、用人单位办理备案申请,用人单位持《北京中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及参保人员社保卡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为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
费用结算规定
1、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 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3、因故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参保地的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结算标准
1、已办理直接结算备案手续的异地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2、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需提供的材料
1、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单写明本 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3、出院诊断证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办公室章。
收费票据标准
1、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国人 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2、部队及武警定点医疗机构票据中应有“自付有费”项,并在票据上加盖“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元”的字样的条形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只能开据自付自费的部分;
3、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4、机打票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