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征地拆迁律师都不支持您去告御状?
“我们去上级机关上访了,上级机关让我们回当地,让当地政府解决问题……”
“我觉得律师都是骗钱的,只能靠自己去上访才能维权!”
“我们已经上访了,正在等结果和答复呢!如果结果不满意,我们再去走行政诉讼……”
浩硕律师看到这些留言真的是苦笑不得,今天浩硕律师就针对上访问题向大家解析,在征地拆迁项目中,为什么你们咨询的律师都不支持你们去上访。
首先,我们得了解什么是信访?根据我国《信访条例》可知,信访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国百姓在诉讼和上访这两个行为中,倾向于选择上访的原因主要是在中国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中,一直存在“告御状”的惯性思维,且选择上访的当事人认为相对于寻求律师的帮助和法律诉讼,经济成本要更低更省事。
但是上访真的能完全解决问题吗?
如果征地拆迁当事人选择上访,给当地行政机关带来压力,当地行政机关则会选择截访、堵访,包括监控当事人的日常行程、三天两头选择约谈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长期的心里压力和恐慌,危及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对于约谈不成功的,则会选择扣押身份证,不论是坐火车、买机票还是住酒店可能都会被人“遣返”。
同时,信访局和信访办由于没有能够直接解决信访事项的权限,对于涉及下级行政机关的事项,信访部门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进行转送,问题不能得到实质解决。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上访问题只出台了《信访条例》,其中关于上访问题只是具备简单的概述性条款,没有具体细则,由于《信访条例》的内容不能得到具体实施,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上访当事人的权利,反而却给权力机关更大的裁量自由权,这些裁量自由权在实践中经常将上访当事人的“合法上访”转变“非法上访”。
此外,当事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收到类似于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文书中通常会载明如果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很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时会先选择上访,但是在您选择上访而耽误的起诉、复议期限并不会因为您的上访而延长。当您上访无果,准备选择寻求律师帮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时,可能会由于已经过了有效期限而维权无门,这样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