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司法场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官安排,可最近在衡水桃城区法院,却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12月17日,桃城区法院在对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国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开庭质证过程中,被告任某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路(系被告任某国哥哥)情绪激动,经法官制止无效后,将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房产证原件撕毁。
任某路这一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桃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做出对任某路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神圣,法庭庄严。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场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正当诉求需通过合法途径和理性的方式来表达,任何以无理取闹、暴力辱骂等方式发泄不满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依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桃城区人民法院